关于告知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函
各乡镇、各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前我局所有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函告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后我局将登记的所有市场主体推送更新到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请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查询,并根据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查询认领数据做好后续相应监管工作。
附件:
1.2021.10.1-12.31设立、变更的个体名单
2. 2021.10.1-12.31注销的个体名单
3. 2021.10.1-12.31设立、变更的企业名单
4. 2021.10.1-12.31注销的企业名单
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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