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漾财采罚〔2023〕1号
当事人:漾濞彝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苍山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左星国,身份证号码:5329******19
经查,你单位在实施“漾濞彝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电梯购置项目(项目编号: YBJC-2022/4,以下简称该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漾濞彝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电梯购置项目的《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2.漾濞彝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电梯购置项目的《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含采购公告)的审核意见》;
3.漾濞彝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电梯购置项目的询价公告;
4.漾濞彝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电梯购置项目的询价文件;
5.漾濞彝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经办人,漾濞彝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人、经办人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八款规定的情形,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本机关对上述违法事实及处罚已于2023年8月1日印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承认情况属实,并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单位(印章)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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