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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16752/2022-00116
  • 发布机构: 漾濞县农业农村局

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漾濞新希望饲料服务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
  • 来源: 漾濞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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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3日漾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春燕、马曼卿、常裕祥、习新兰在对漾濞新希望饲料服务部检查时发现:其所经营的昆明新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种猪浓缩饲料4袋,规格:40kg,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保质期为:5月份至10月份为75天,其它月份为90天;成都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保育浓缩饲料CN40共3袋,规格:20kg,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保质期为:4月份至9月份60天,其它月份90天。2种饲料均已超过保质期,该经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产品。当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饲料产品予以证据登记保存,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漾农(饲料)〔2022〕1号],并在同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案人员王楠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涉案产品的进货单和购销台账、王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该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事实。同时证明涉案饲料产品的进货数量、进货单价、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事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未售出超过保质期饲料产品的事实,对养殖户没有造成危害和经济损失,因此在适用罚款处罚时,给予当事人较轻的2000元罚款,足以起到教育和罚作用

本机关于20221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饲料)告〔20221],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1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漾农(饲料20221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经营者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饲料产品220kg(种猪浓缩饲料,40kg装4袋;乳猪保育浓缩饲料CN40,20kg装3袋)

2.处¥2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并如数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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