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市监处罚〔2022〕35号
当事人:漾濞县爱尚美容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漾濞彝族自治县顺濞镇顺濞村顺濞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2年5月23日12时10分,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对漾濞县爱尚美容生活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化妆品店的化妆品柜上摆放有:1.原生欧芙兰,生产厂家:广东芭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687,执行标准:QB/T1857,生产批号:KK0408A,有效期:20211128,规格:20ml/支,数量7支。2.真蚕丝修护面膜,生产厂家:广州市帝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B/T2872,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36,批号:20190422-1,限用日期:20220421,规格28mx10片/盒,数量:1盒。3.净透醒肤二合一面膜组合,生产厂家:广州市帝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B/T2872,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36,批号:20190422-1,限用日期:20220421,数量:15盒。以上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漾市监强〔2022〕19号)及《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漾市监物清〔2021〕19号),依法扣押三个品种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23盒(支);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漾市监询通〔2022〕11号),依法通知漾濞县爱尚美容生活馆经营者杨惠明于2022年5月25日到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当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李光燕、周素芬为该案承办人。
2022年5月25日上午执法人员李光燕、周素芬(执法证号:YDL23685、YDL23641)在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办公室内对漾濞县爱尚美容生活馆经营者x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3页),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各一份(2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销售员常正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当事人对2022年5月23日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进行核对签名确认。
经查,漾濞县爱尚美容生活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个品种,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销货台账,难以确定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且在产品使用期限到后是否继续销售及销售的数量无法查清,故本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化妆品的事实,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管辖权。
2.漾濞县爱尚美容生活馆经营者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销售员常正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能向本局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的中国公民。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爱尚美容生活馆进行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当事人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漾濞县爱尚美容生活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进销货情况难以查清及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漾市监强〔2022〕19号)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的事实;《财物清单》(漾市监物清〔2022〕19号)一份,证明了涉案物品的种类及数量。
2022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漾市监罚告〔2021〕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定:漾濞县爱尚美容生活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有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有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属初次违法,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及案发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六)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案承办人员认为,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3个品种化妆品共23盒(支);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行漾濞县支行(户名: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411970104001268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6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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