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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5日
  • 来源: 漾濞彝族自治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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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漾濞县工业信息
商务科技局
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
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或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该使用散装水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三)施工现场50公里范围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50吨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散装水泥处300元罚款。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的处罚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管理,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数量处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销售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监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三)施工现场50公里范围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50吨的。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拌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企业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发育健康有序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漾濞县工业信息
商务科技局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漾濞县工业信息
商务科技局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漾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务部成立由部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的商务部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处置责任制,加强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交流和区域合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第八条 商务部制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有关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制定与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方案并向其备案。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股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电话号码:0872-7524624;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铁柱街49号县市监局,邮政编码:672500;4.电子邮箱:ybgx752462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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