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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7日
  • 来源: 漾濞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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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经梳理,本行政部门职权共计   5   类,共计29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163项,“追责情形”共计   123   项。
    其中:
    1.行政许可   2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2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4   ;
    2.行政处罚4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2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28   ;
    3.行政强制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4.行政征收 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项;
    5.行政给付 3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5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8 项;
    6.行政检查9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46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9 项;
    7.行政确认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项;
    8.行政奖励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项;
    9.行政裁决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10.其他行政职权 1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66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44 项;
    11.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审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杨阳        联系电话:15288494380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批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2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云财行【2007】311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以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补贴经费有安排和发放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财力和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各地结合当地财政情况,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人民调解员补贴依法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行制定各地补贴发放标准,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调解案件数量、简易复杂及社会影响大小等规范程度审核人民调解案件办理程序,经审定后发放补贴, 6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十七条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7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省、州(市)财政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司通〔2018〕106号)第十六条值班补贴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值班律师费用。

55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县目前暂无律师事务所
4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县目前暂无司法鉴定机构
8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县目前暂无司法鉴定人
9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四条第一款: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被告人或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提出调查评估意见 1、调查评估,司法局接到法院监狱公安局发送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调查,也可以指定司法所开展调查。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机关协商进行调查评估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评估小组或司法所形成初步意见后,交由县级行政司法机关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县及司法行政机关在集体研究讨论时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在开展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的社区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不得向社会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严格控制知情范围。
2、监督管理: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并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立即组织对其宣告,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司法所应当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由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由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在一个月内为其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矫正方案的是实效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具体情况适时予以调整,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电话报告思想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供一份小结,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及其他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保外就医人员应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份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一月的病情复查结果,司法所对此进行核实。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处理。
3、教育矫正:县司法行政机关适时开展教育的
4、考核奖惩:司法所根据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处理
5、解除终止
6、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法治文化设施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使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把法治文化作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纳入艺术、出版扶持和奖励基金内容,培育法治文化精品。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项服务项目:法治文化设施;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设立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 1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法律咨询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组织公证人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4项服务项目:法律咨询服务;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解答基本法律问题、导引相关服务、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2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查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五)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支持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远程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7项服务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查询;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职业、奖惩、业务、社会服务、信用等信息查询服务;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2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法治文化作品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使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把法治文化作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纳入艺术、出版扶持和奖励基金内容,培育法治文化精品。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2项服务项目:法治文化作品;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制作、发布普法公益广告、法治栏目剧、动漫、歌曲、曲艺、舞蹈、微电影等法治文化作品;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1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三)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努力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针对受众心理,创新方式方法,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创新载体阵地,充分利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宪法法律教育中心。在政府机关、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积极运用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公交移动电视屏、手机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开展新媒体普法益民服务,组织新闻网络开展普法宣传,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加强普法网站和普法网络集群建设,建设法治宣传教育云平台,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强对外法治宣传工作。《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3项服务项目: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期间,广泛开展以宪法为主题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等主题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 1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村(居)法律顾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6项服务项目: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村(居)民;服务内容:每个村(居)配备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服务村(居)依法治理,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服务提供主体:村(居)法律顾问。
3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法律便利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十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坚持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平台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8项服务项目:法律便利服务;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提供法律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1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4项服务项目:人民调解;服务对象:矛盾纠纷当事人;服务内容:人民调解组织依申请进行调解,或主动调解,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服务提供主体: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云财行【2007】311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以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补贴经费有安排和发放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财力和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各地结合当地财政情况,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人民调解员补贴依法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行制定各地补贴发放标准,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调解案件数量、简易复杂及社会影响大小等规范程度审核人民调解案件办理程序,经审定后发放补贴。
3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律师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号)二、明确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首批试点的11个省(直辖市)要深入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创新,努力破解影响试点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辖区,创造更多新鲜经验,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其余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在2018年年底前启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律师资源充足、律师调解需求较大的地区作为试点工作重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到2019年底,律师调解工作要在所有地市级行政区域进行试点,力争每个县级行政区域都有律师调解工作室。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5项服务项目:律师调解;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服务内容: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纠纷进行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服务提供主体: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在人民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
6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援助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15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公证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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