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 ||||
经梳理,本行政部门职权共计 5 类,共计 29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163项,“追责情形”共计 123 项。 | |
其中: | |
1.行政许可 2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2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4 项; | |
2.行政处罚 4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2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28 项; | |
3.行政强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4.行政征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5.行政给付 3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8 项; | |
6.行政检查 9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4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9 项; | |
7.行政确认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8.行政奖励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10.其他行政职权 1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6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44 项; | |
11.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审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杨阳 联系电话:15288494380 |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批准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20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20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转报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及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 6.在审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云财行【2007】311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以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补贴经费有安排和发放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财力和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各地结合当地财政情况,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人民调解员补贴依法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行制定各地补贴发放标准,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调解案件数量、简易复杂及社会影响大小等规范程度审核人民调解案件办理程序,经审定后发放补贴, | 6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7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省、州(市)财政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司通〔2018〕106号)第十六条 值班补贴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值班律师费用。 |
55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我县目前暂无律师事务所 | ||||||||||||||||||||||||||||||||||||||||||||||||||||||||||||||||||||||||||||||||||||||||||||||||||||||||||||||||||||||||||||||||||||||||||||||||||||||||||||||||||||||||||||||||||||||||||||||||||||||||||||||||||||||||||||||||||||||||||||||||||||||
4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漾濞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872-7520803;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电话号码:0872-7520904; 3.信函投诉:中共漾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8号;邮政编码:672500; 4.电子邮箱:ybxsfjbgs@163.com。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