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官庄村民小组乡村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有效落实乡村振兴的相关政策要求,决定在官庄小组开展积分制管理办法,具体细节如下:
一、基本要求类
第一条 按时参加村组织的各种活动,每次得2分;迟到、早退的得1分。
第二条 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如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每项得2分。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决定,及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每次得1分。
第四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得2分。
二、加分项目类
第五条 主动打扫环境卫生,保持房前屋后、公共区域洁净优美的得3分。
第六条 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掌握一定致富技能,被确定为乡级实用人才的得3分,确定为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的得5分,确定为州级农村实用人才的得8分。
第七条 积极为本村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出资出力,每次得4分。
第八条 主动协助村两委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正确引导群众舆论,自觉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每次得4分。
第九条 努力维护群众和集体利益,敢于伸张正义,受到县乡村肯定和群众好评,每件得4分。
第十条 积极参加疫情防控、森林草原防火、防汛减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的,每次得6分。
第十一条 关心弱势群众,每结对帮扶1户“三类对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得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第十二条 积极配合本村及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每项得5分。
第十三条 个人或家庭表现优秀,获得乡级表扬奖励的每次得3分、县级表扬奖励的每次得5分、州级表扬奖励的每次得8分。
三、违法违纪扣分类
第十四条 不打扫环境卫生,房前屋后及划分责任区内脏、乱、差的,扣4分。
第十五条 不配合乡村振兴工作,懒散、不努力,“等、靠、要”思想严重,恶意扭曲脱贫政策的,扣10 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有重要活动或会议时,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者无组织纪律性中途退场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七条 参与搞宗教派性、小团体等不利于村组团结的活动,每次扣5分。
第十八条 侵占或挪用集体资产和资金,故意损坏公共财务的,每次扣5分。
第十九条 故意拖延、阻挠村集体公益事业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条 不按要求完成农村合作医疗等应缴费用的缴费,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引起邻里关系、家庭关系、群众关系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和邪教组织活动的,每次扣10分。
第二十三条 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的,每次扣8分。
第二十四条 遇到急难险重任务,如疫情防控、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减灾、抗震救灾等,接通知后未及时赶赴现场而故意躲避或临阵脱逃的,每次扣8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计划生育、土地建房等政策的,每次扣8分。
第二十六条 违规操办酒席的,每次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不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孝敬老人,薄养厚葬的,扣6分。
四、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做到一月一考核、一季度一评比、一年一排名,建立村民“积分榜”,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采取适当方式,做到正向激励为主、奖罚结合。
第二十九条 将积分结果作为各类评比,如和谐家庭、美丽家庭评比、推荐的参考依据,同时为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移风易俗、营造文明乡风等方面加快补齐短板。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官庄村民小组户长会议商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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