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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1827E/2020-00294
  • 发布机构: 漾濞县自然资源局

漾濞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 来源: 漾濞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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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名称 设定依据 办件类型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收费标准 承办单位和咨询电话
1 不动产统一登记 漾濞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首次登记 30个工作日 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1.集体土地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8)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9)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0)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完税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4.宅基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8.林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权籍调查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9.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批准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0.地役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1.一般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2.最高额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3.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4)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4.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优惠减免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漾濞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事地点:漾濞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68号,窗口电话:0872-7526127;


2 变更登记 30个工作日 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1.集体土地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面积变化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批准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4.宅基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8.林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林地变更的证明材料;
(4)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9.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0.地役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地役权合同;
(4)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地役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1.一般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抵押合同;
(4)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5)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2.最高额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抵押合同;
(4)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3.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抵押合同;
(4)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5)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3 转移登记 30个工作日 一般登记5工作日内,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1.集体土地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4.宅基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除因继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外,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之分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8.林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林地转移的证明材料;
(4)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9.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4)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0.地役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1.一般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2.最高额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和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3.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4 注销登记 30个工作日 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1.集体土地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4.宅基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8.林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林地消灭的证明材料;
(4)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消灭的相关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9.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0.地役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1.一般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2.最高额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3.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消灭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5 预告登记 30个工作日 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1.预购商品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不动产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3.不动产抵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不动产权属证书;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4.注销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失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6 更正登记 30个工作日 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1.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利害关系的证明;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7 异议登记 30个工作日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8 查封登记 30个工作日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1.查封和预查封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2.查封登记注销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9 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30个工作日 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内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1.换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遗失补发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信息确认时间: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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