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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漾濞县财政局

解读《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2日
  • 来源: 漾濞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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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要求,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为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包括政府债务风险。特别是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性, 7月14全国金融工作会议、7月24中央政治局会议和7月28国务院常务会议三次不同领域的最高规格会议均专门点名提及地方政府债务,并对控制地方债务、防范风险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预算法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印发后,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省政府性债务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精神,我省研究出台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办法,目的是将全省政府债务统一管理起来,作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依据,切实防控财政金融风险。

 二、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预算管理、政府性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债务偿还、风险防控、监督问责和附则共九章3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办法》明确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各组成部门在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二)规范债务“借、用、管、还”。一是规范债务举借。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统一举借,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合理确定全省举债规模,州(市)县政府在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新发生的或有债务依法限定在外债转贷范围内。二是严格债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三是明确偿债责任。各级政府承担本级政府债务偿还责任,省级不对下救助;分清政府债务与企事业单位债务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明确偿债资金来源,一般债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分类处置存量债务,企事业单位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继续由自身运营收入偿还。

 (三)强化预算管理约束。《办法》要求将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或有债务纳入监管范围。政府债务收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和分层预算编制,省、州(市)、县三级政府将债务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管理,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将债务收支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四)加强风险防控。《办法》强调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控制,严控增量,化解存量,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等防控机制,定期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高风险地区须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债务风险。明确公办高校、医院和国有企业除外债转贷外新发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性债务,并要求分类进行监管,严防其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五)严格监督问责。《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精神,进一步严格监督问责。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统计监测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情况,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和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运行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实施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办法》的落实保障

     为保障各项政策有效落实,《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将《办法》落实到位,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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