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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违法犯罪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3日
  • 来源: 漾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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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确认时间2021年7月13日

漾濞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违法犯罪打击整治

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冬春严打整治攻坚战工作,严厉打击摩托车、电动车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扭转我县摩托车和电动车事故多发、死亡率高、盗抢案件突出的状况,为COP15和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大庆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漾濞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违法犯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现结合本地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121日起至2022131日。

二、整治对象

两轮、三轮摩托车,两轮、三轮电动车。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除外)属于“机动车”。“非标”电动车(即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且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管理的两轮、三轮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依法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整治重点

(一)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头盔;

(二)二轮摩托车、电动车超员,三轮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

(三)驾驶无牌无证、盗抢、报废、非国家标准生产、逾期未检验及非法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21日起施行。

漾濞县公安局

2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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