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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6071723Y/2021-00068
  • 发布机构: 漾濞县市场监管局

漾濞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假冒伪劣过期食品的通告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5日
  • 来源: 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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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整治假冒伪劣过期食品的通告

按照云南省《关于开展假冒伪劣过期食品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2021年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专项整治,对全县食品经营户进行了检查,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食品经营户进行了依法查处。目前,第一阶段整治工作圆满结束,当场处罚经营过期食品案件34件,立案查处19件,销毁各种假冒伪劣过期食品共计1000多公斤,罚没收入10万余元,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的行为,我局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二阶段假冒伪劣过期食品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须依法亮照亮证经营

   食品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后方可开门营业。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直接接触食品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须自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按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四制一书”制度的落实,即全面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销货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食品质量定期自查自检制度、签订食品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书;做到不生产、不加工、不销售不安全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须切实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

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购进食品,不购进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食品,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及时清理过期失效变质、“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须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

   全县食品经营者们,今后,我局在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和经营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将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严依法查处,当事人将面临巨额罚款。希望广大经营者切实履行好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把食品安全贯彻到经营活动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营造我县放心食品安全环境,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漾濞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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