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政办通 〔 2020〕 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漾濞彝族自治县2020—2021年对商贸领域批发业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3日
为贯彻落实《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县2020—2021年促进工业、商贸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漾政办通〔2020〕22号)要求,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做好企业复工复产要求,进一步加大企业培育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规范发展,形成经济发展新动力,增强商贸领域批发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性作用,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奖励依据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县2020—2021年促进工业、商贸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漾政办通〔2020〕22号)中对全县年度内升限(规)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对全县年度内升限(规)纳统的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按照2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州级奖励5万元,县级奖励15万元),同时按照当年所缴纳增值税地方公共预算可支配收入的50%予以奖励,并在有条件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场地(由企业承担租金)。对月度升限的企业按照3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州级奖励5万元,县级奖励25万元)。
二、财政奖励申请流程
(一)按月奖励
一是由企业向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
所申请奖励当月缴纳税收情况说明及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利润表等相关材料。
二是由县税务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对当月纳税情况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按程序拨付。
(二)按年奖励
一是由企业向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
所申请奖励缴纳税收情况说明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利润表等相关材料。
二是由县税务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对纳税情况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附件:1.商贸领域批发业财政奖励资金月度审核表
2.商贸领域批发业财政奖励资金年度审核表
附件1
商贸领域批发业财政奖励资金 月度审核表
奖励资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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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商贸领域批发业财政奖励资金年度审核表
奖励资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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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领导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领导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