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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县人民政府 漾濞县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漾濞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漾政发 〔 2021〕 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漾濞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漾濞县人民政府   漾濞县人民武装部      

  20211027日         


漾濞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漾濞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450号)和《大理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大政发〔202024号)通知要求,结合漾濞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清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印发《漾濞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优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应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漾濞县各级各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职责,县人武部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牵头组织单位,军地双方应相互协作,共同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导检查相关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

(二)县委组织部:办理公务员编制的随军家属调动事宜;办理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调漾濞县党委系统事业单位工作调动事宜。

(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驻漾濞县部队随军家属编制使用计划的核准工作。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业单位在编在岗随军家属调漾濞县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调动手续;开展漾濞县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工作。

(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和“云南省双拥模范城(县)”评比标准,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惠政策,与县人武部共同牵头协调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事宜。

(六)县财政局(国资委):协调办理在编国有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调动和随军家属安置进县属国有企业相关事宜;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安置随军家属。

(七)县人武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军团以上政治机关,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政策宣传,收集随军家属就业需求,审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拟制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提请党委、政府审批,协调地方职能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安置及调动等工作。

三、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原则程序

(一)安置范围

1.经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漾濞县部队现役干部配偶(含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3.驻漾濞县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专业技术干部)以上,从事飞行或者船艇等艰苦工作、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因公牺牲或者致残(六级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对象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优先考虑。

(二)安置方式

1.随调随迁安置

1)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对等、就地就近原则,由县人武部结合漾濞县驻军情况,收集拟安置人员信息,与县委编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编制范围拟定接收安置计划,报请党委或政府同意后,由组织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按管理权限,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2)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县人武部收集拟安置人员信息,结合接收地编制职数和用人单位需求情况,确定安置调动计划,经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党委、政府审批。审批后由相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有关规定明确调动人员及岗位,按照规定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2.事业单位招聘安置

1)鼓励驻漾濞县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随军家属,笔试加5分、面试加1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2)实行定向招聘。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结合当年驻漾濞县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意愿人数和漾濞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数,确定定向招聘计划,经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党委、政府审批。审批后,在当年的公开招聘计划中拿出部分岗位面向驻漾濞县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实施定向招聘,招聘对象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具体事宜以当年招聘公告为准)

3.企业接收安置

(1)驻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县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结合随军家属就业需求,每年按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2)对已在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确因企业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裁减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随军家属;因企业破产、停业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推荐就业。

4.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

1)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引导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实施减免营业税、简化办理营业手续和发放创业奖金等优惠政策支持。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从事微利项目的创业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首次申请贷免扶补,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招用漾濞县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规定,给予1000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随军家属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协调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依据《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等服务。通过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三)安置程序

1.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有就业安置意愿的随军家属,每年131日前,由本人填报申请表,驻漾濞县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武部。由县人武部牵头协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其他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培训的,由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131日前,报县人武部审定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

3.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的,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接收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列入安置计划。随军家属在参加岗位应聘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明或被群众举报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其随军家属安置资格。

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奖惩措施和有关要求

1.各部门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需要,列入重点督查工作事项,纳入党管武装工作考评内容,作为每年县委议军会议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作为“党管武装好书记”、“关心国防好乡()长”等评优评先的硬性指标,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追责问责。

2.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安排就业工作经费中统筹使用。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