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漾政办发 〔 2020〕 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漾濞彝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1119日             



漾濞彝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坚持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现役、转业军官)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三)服刑期间的人员。

(四)在校就读学生。

(五)未经依法征收导致失地的人员。

(六)其他不应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 缴费补助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000元执行,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第八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侍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已年满60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九条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每年可享受1次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领取待遇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条参保人员吸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终止缴费补助,按险种转移、衔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员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终止缴费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来源

(一)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时足额缴纳至县财政被征地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不能缓缴或减免,用于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缴费补助

(二)建立风险准备金。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缴费补助资金不足。

    (三)保障资金利息等其它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资金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其筹集、管理、使用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身份认定

第十三条身份认定须提交的材料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交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材料(以下简称审核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1.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请表》2.户籍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承包耕地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4.征地证明材料土地征收协议领取征地补偿费收款收据等。

审核材料包括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补偿花名册》、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确权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携带户籍证明材料、承包耕地证明材料和被征地证明材料到村委会社区,填写《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二)初审。村委会(社区)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核材料,填写《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登记表》,并对被征地农民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核材料,对被征地农民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各职能部门复核。

(四)复核。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补偿花名册》对被征地农民土地征收情况进行复核,签字盖章确认;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土地确权登记信息》对确权登记面积情况进行复核,签字盖章确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复核,签字盖章确认

(五)公示。《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登记表》通过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三级联审后,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社会保险局办理缴费补助手续

补助。县社会保险局根据《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请表《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登记表》,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办理缴费补助手续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为确保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漾濞彝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领导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组负责统筹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宣传组织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做好身份认定初审工作;核审后及时报送到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情况进行公示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核查整理政府依法征收土项目情况,提供《土地补偿花名册》到各(镇)村委会(社区)做好被征地农民身复核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审核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整理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后,农村土地承包剩余面积情况提供《土地确权登记信息》到各乡(镇)和村委会(社区)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复核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审核工作。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复核工作,指导各乡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审核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建立缴费补助人员档案,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待遇计算和养老金发放等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核算、统计、稽核、请拨等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提取,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等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执纪。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缴费补助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