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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1683W/2022-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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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漾濞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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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1日
  • 来源: 漾濞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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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跃进林场:

现将《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工作县级督查制度(试行)》《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县级考评办法(试行)》等6项林长制运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领导小组

                                                 2022524

(此件公开发布)

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保障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漾濞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办通〔20218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级会议指县级林长会议、县级总督察会议、县级林长制部门协作会议。

第三条  县级林长会议主要有以下形式:县级总林长会议、县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县级总林长会议、县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按年度由县级总林长或领导小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召开,可视情况合并召开。参加县级林长会议人员为县级总林长、县级林长,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乡镇林长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林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重点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国、全省、全州和全县推行林长制考核情况;

(四)对全县推行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部署;

(五)研究确定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

(六)研究林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

(七)协调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

(八)需县级林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级总督察会议按年度由县级总督察或副总督察根据需要适时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负责人、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县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督察或副总督察根据需要确定。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林长制督察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对全县全面推行林长制督察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通报全县全面推行林长制督察工作情况,重点突出督察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审议林长制年度督察方案,研究部署翌年全县林长制督察工作;

(四)经县级总督察或副总督察同意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级林长制部门协作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副组长或者委托县林长制办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县级林长制部门协作会议人员为:县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县林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决策部署,以及县级总林长的指示批示;

(二)通报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有关情况,研究部署需协同开展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研究落实县级总林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林长交办事项;

(四)通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商议林长制日常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审议拟提请县级总林长会议或县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六)审议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七)听取各县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

(八)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压实和规范各级林长的履职责任,更好发挥林长作用,促进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共漾濞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办通〔20218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林长巡林指县、乡镇(国有林区)、村三级林长对各自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的巡查指导。

第三条 县、乡镇(国有林区)及村三级林长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巡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同级林长制办公室。

第四条县、乡镇(国有林区)及村三级林长分别按每季度、每月、每周的频次至少开展1次巡林。各级林长应结合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任务推进实施等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巡林。

第五条巡林做到责任区域全覆盖,突出重点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做好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林木病虫害防治、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环境服务保障等专项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问题。各级林长应结合重大政策贯彻落实、重点任务推进实施等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巡林。

第六条开展巡查可通过实地抽查检查、召开座谈会、“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参加责任区域会议、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县级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决策部署和森林大理示范县建设情况;

(二)压实和履行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情况;

(三)落实林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落实上级林长和督察指示要求情况;

(四)实地调研督察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情况;

(五)协调督促解决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检查推进林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和下级林长及林长制办公室履职尽责情况;

(六)需要县级林长巡查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乡镇(国有林区)级林长巡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压实和履行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情况;

(三)落实林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落实上级林长和督察指示要求情况;

(四)协调解决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村级林长履职尽责情况;

(五)需要乡镇(国有林区)级林长巡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村级林长巡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及时发现占用林地、湿地、滥伐盗伐林木树木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行为应制止并上报;

(二)制止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扑救;

(三)保护辖区内林草生产服务标志、标牌等公益性标志设施;

(四)发现并报告林地、草原和湿地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影响树木生长和林地湿地景观的问题;

(五)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六)需要村级林长巡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县级林长联系单位牵头负责林长巡林的工作对接、方案制定与实施、起草巡林报告、督促责任区限期完成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为本级林长巡林提供对应责任区保护发展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工作的基本情况,任务清单和问题清单,协同林长联系单位和对应责任区共同做好林长巡林工作,建立林长巡林台账,对巡林过程中林长的指示要求和发现问题实行清单管理、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各级林长要按照目标任务开展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清单、措施办法,明确完成时限,建立巡查问题管理台账。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县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巡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林长制信息公开、报送等工作,根据《中共漾濞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办通〔20218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好林长制信息公开、报送等工作。县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国有林区)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向县林长制办公室提供协同开展林长制相关工作的信息。涉密信息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应公开的林长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应公开内容包括:

()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性文件等;

()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和责任区域、工作职责、监督电话等;

()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林长制工作有关情况、动态及成效;

()公众关注的可公开事项;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应主动公开的林长制信息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置公示牌、宣传牌,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公开。

第五条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认真收集、梳理林长制有关工作信息,以简报形式及时上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专报。应报送内容包括:

(一)林长制工作动态、举措及成效;

(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推动工作落实的新思路、新做法、特色亮点;

(四)涉及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处置情况;

(五)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六)其他须报送事项。

第六条县林长制办公室应根据各级上报信息整理编辑工作动态,报送县级总林长、林长、总督察、副总督察。

第七条县林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通报各级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县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促进各成员单位有效履行职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根据《中共漾濞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办通〔20218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条协作内容主要包括:会商研究重要政策、重大举措、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落实林长制重要工作,互通共享信息等。

第四条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职务的同志自行递补,并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县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以组织召开部门协作联席会议、部门协作联络员会议和开展专题会商等方式,重点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协商解决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县级总林长、林长和县级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事项,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和重要规划、计划、方案等。

第六条建立工作参与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林长巡林、工作督察、年度考评、有关会议和活动、重大专项行动、专题调研等。县林长制办公室就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重要规划计划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时,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第七条  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县林长制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的情况,贯彻落实县级总林长、林长和县级总督察、副总督察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以及本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等,通过会议、会商、简报、书面通报等方式进行互通交流,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向县林长制办公室书面报送落实林长制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办公室负责协调保障担任县级林长、县级督察的县委领导开展工作和督促指导林长制考评工作。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保障担任县级林长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开展工作。

3.县纪委监委负责林长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4.县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林长履职考评工作。

5.县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指导林长制有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6.县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治林治草治湿工作。

7.县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支持并参与林长制工作。

8.县信访局负责林长制工作推进中的信访事件处理工作。

9.县委编办负责林长制推行中涉及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10.县人社局负责各类护林人员选聘、监督、考核的指导工作,积极推动林区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落实护林员相关待遇。

11.县民宗局负责完成少数民族地区林长制工作的讲解宣传工作。

12.县委改革办负责督促指导林长制改革任务落实。

13.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林长制督察工作(与县政协办公室分工协作)。

14.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林长制督察工作(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工协作)。

1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保护发展重点项目、资金等工作。

16.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统筹推动林草产业二产发展及指导支持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科技攻关等工作。

17.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校园绿化水平。

18.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19.县民政局负责完成火灾损失救助、野生动物致害救助等涉林灾害救助等工作。

20.县司法局负责协调指导林草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21.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所需经费等工作。

2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优化林草生态用地,完善林草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等工作。

23.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负责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督促指导林草生态保护与修复突出问题整改等工作。

2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城市绿化等工作。

2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绿化,加强林区、林草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2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林草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害生物防治及林草产业发展等工作。

27.县水务局负责统筹开展河流、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区、草原、湿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28.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工作。

2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合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

30.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完成林长制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3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32.县审计局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3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林草地方标准统一立项、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等工作。

34.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强化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管和执法,组织实施林草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大力发展林草湿地生态惠民产业,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35.县统计局负责林草湿地资源及林草湿地产值的统计工作。

36.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乡村生态治理、乡村振兴涉及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等工作。

37.县医保局负责完成林长制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38.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林长制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39.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漾濞分局负责全面加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漾濞部分)、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管理,不断加强管护巡护技术设施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配合做好设立苍山国家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探索。

40.县地震局负责完成林长制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41.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林草产业的招商引资及项目投资工作。

42.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完成林长制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43.县气象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灾减灾的气象服务保障等工作。

44.县供销社负责配合做好核桃产品的电子商务销售工作。

45.县志办负责林长制的立志工作。

46.县特色产业培植服务中心负责林草特色产业的培植工作。

47.县核桃品牌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核桃品牌的推广应用、宣传及核桃产品的检测工作。

48.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林长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49.县总工会负责配合完成林草产业发展的技术培训工作。

50.县妇联负责组织和领导各级妇联积极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51.县工商联负责完成林长制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52.县科协负责完成林草湿科学技术的推广培训工作。

53.县红十字会负责完成林长制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54.县计生协会负责完成林长制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林长制县级督察工作,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职责,落实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漾濞县委办公室 漾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办通〔20218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县级督察工作。主要督察对象为9个乡镇党委、政府,国有林区和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9个乡镇党委、政府和国有林区的督察以实地督察为主,对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督察以书面督察为主,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督察工作由县人大、县政协牵头组织实施,县林长制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督察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推动林长制责任、任务落实。

第五条县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确定重点督察事项、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经县级总督察会议审定后,按照方案开展督察。

第六条督察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国有林区落实林长制主体责任、县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林长制部门职责情况;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领域督察、国家森林督查、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整改情况;

(四)县总林长令和县级林长批示、指示等落实情况;

(五)林长制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问题解决等事项

(六)人民群众反映或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七条督察类型分为县总督察督察,县副总督察督察。

(一)县总督察督察。每年对全县9个乡镇及国有的林长制工作情况、下级总林长、林长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督察。由县总督察负责,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督察。

(二)县副总督察督察。每年对全县9个乡镇及国有的林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察。苍山西镇、漾江镇、平坡镇、太平乡、富恒乡5个乡镇的督察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应的县级林长联系部门及有关县级成员单位参加;顺濞镇、瓦厂乡、龙潭乡、鸡街4个乡镇和国有林区的督察工作,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应的县级林长联系部门及有关县级成员单位参加。

第八条 各级督察实行定期、不定期督察制度,全面督察林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一)总督察: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随机督察;

(二)副总督察:按季度开展督察,根据需要随机督察;

(三)乡镇(国有林区)、村督察:按月开展督察,根据需要随机督察;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等特殊时段每日督察,重点督察责任网格巡护人员在岗在位、火灾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九条根据督察内容、标准要求、完成时限等可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

(一)日常督察县级督察长、副总督察长对县林长责任区林长制工作情况开展督察,根据林长制工作目标任务进展对乡镇和国有林区林长制办公室进行督察,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二)专项督察重点对中央领导和领导批示指示、国家和省州组织开展的专项行动、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突出问题整改等完成情况适时组织督察

第十条督察程序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

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

(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

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

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开

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应收集相关资料并汇总形成单次督察报告报送总督察,同时抄送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督察单位每年1230日前编制完成本年度督察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总督察,同时送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针对督察中存在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办通知”或“督办函”等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办理期限等,同时送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按照督办文件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要求时限内向督察单位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送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专项督察。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视情形采取函告、通报、约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建议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六)立卷归档。督察单位应当对每次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对督察指出问题实行清单销号管理每次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办文件、动态整改报告等资料“一事一卷”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督察结果作为林长制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主体责任,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办发〔202122号)和《中共漾濞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办通〔202180号),制定本制度。

二条  考评对象为各乡镇党委、政府、国有林区、林长和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各镇党委、政府、国有林区和林长的考评统称为“对乡镇的考评”,对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考评统称为“对县级部门的考评”。

第三条  林长制县级考评自2022年起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林长制考评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结合实际、分类考评,客观公平、激励担当,规范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注重规划目标与年度目标任务相衔接,重点考评以下内容:

(一)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各乡镇(国有林区)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部门协作职责情况等。

(二)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重点野生植物保护等核心目标完成情况。

(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及生态修复情况,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情况,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情况,深化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领域改革情况,林草生态产业发展情况,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能力建设情况,以及支撑保障政策建设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纳入考评的事项。

第六条林长制县级考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考评办指导下,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对乡镇的考评。由县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漾濞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对县级部门的考评。由县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组成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林长制年度考评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台账及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林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县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年度考评实施方案和考评细则(具体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报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九条各乡镇党委、政府、国有林区和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各乡镇党委、政府、国有林区和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是林长制年度考评的重要核查材料,一经报备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考评对象应对本年度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对照考评细则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于12月底前将自查自评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县、乡总林长应对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述职报告,于12月底前报县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县林长制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方案和考评细则对各乡镇(国有林区)和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集中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基准分为100分,由考评责任单位根据依法采集整理的年度统计数据、日常动态管理情况、年度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督察情况等,对考评对象报送的自查自评报告、证明材料及各县、乡总林长年度述职报告等进行核查,对照考评细则进行考评打分,并于次年1月初形成考评打分结果。

第十二条 分类评定各乡镇(国有林区)和县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评等次,由县林长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评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至89分,含80分)、合格(60分至79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三条 对发生特大森林草原灾害、破坏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特大案件等事件而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考评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同时将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分别反馈各考评对象。各考评对象应认真整改考评指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与下一年度考评成绩挂钩。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进行表扬或奖励,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工作不力、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由县级总林长对乡镇(国有林区)总林长或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各考评对象要严守考评工作纪律,及时、准确提供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评顺利进行。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考评结果失真失实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各乡镇(国有林区)、村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林长制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县级总林长、林长、县级总督察、副总督察。

漾濞彝族自治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2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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