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部门工业、商贸工作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明确分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签署上报制
(一)无论是实行纸介质上报的统计资料还是实行网络上报或电子介质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均应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格式(表式)打印出纸介质的统计资料,并经专业人员、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并留存归档。
(二)签署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效率的原则。
二、实行统计资料上报签署工作责任制
(一)专业人员依据《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对收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核查、并做好相应的数据台账,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二)分管领导负责审核专业人员填报、上报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最终签署确认。
各环节的签署人员应当对其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签署职责,导致本单位统计报表上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被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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