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工业、商贸等行业的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高质量地完成国家、省、州法定统计调查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部门的各类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汇总上报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调查报表制度》的要求,配合好县统计局的相关业务人员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实行协助审核工作责任制
(一)工业、商贸相关业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协助好县统计局的业务人员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保持一致。
(二)相关业务人员要督促企业统计人员按时填报(网报)的统计报表并配合好统计业务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
(三)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核工业、商贸业务人员汇总上报的统计报表,审核不合格,退回工业、商贸业务人员会同分管领导重新核对、校填、更正。
工业、商贸的部门统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均应当对其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本县、单位统计资料失实被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上级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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