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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1704D/2022-00113
  • 发布机构: 漾濞县住建局

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管理的告知书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7日
  • 来源: 漾濞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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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管理的告知书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

《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据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家庭对象条件的;

(九)外来务工人员入住保障房后不在本辖区内务工的;

(十)生活用车超过20万元以上

(十一)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相关情况,不得将公租房转租、出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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