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政办发 〔 2022〕 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室(司行社):
《漾濞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2日
漾濞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县一业”示范县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9〕14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云南省“一县一业”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为推进“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财政补助“一县一业”创建示范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分配坚持公开透明、合规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 资金支持重点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山地核桃提质增效示范基地建设、核桃产业园区、公共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绿色有机认证。包括主导产业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绿色有机基地打造、认证等。
(三)物联网示范基地建设。包括主导产业大数据中心建设、周边生态环境监测,电子商务推广应用,核桃乡村农旅融合发展等。
(四)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包括核桃标准化体系建设,质量安全及监管体系建设,检测能力提升,核桃种质资源库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五)技术改造提升。包括主导产业相关新产品研发推广,相关加工机械设备设计推广等。
(六)冷链物流建设。包括仓储设施及专用运输设备等。
(七)加工能力提升。包括主导产业初加工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精深加工企业(核桃油、核桃乳、核桃休闲食品等)生产线建设。
(八)品牌打造补助。包括“漾濞核桃”品牌宣传推广应用、市场拓展,核桃历史文化挖掘,核桃博物馆(展馆)打造等。
(九)经营主体扶持。通过投资奖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农业保险等方式扶持壮大经营主体,年度贴息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范围内,对企业投资奖补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对企业已获得财政奖补的投资不得重复计算奖补,也包括对大型龙头企业、合作示范社申报及巩固提升。
第五条 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保障性支出。
(三)采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低收入人群生活补助。
(五)修建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
(六)弥补企业亏损。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安排用于已有资金渠道解决的项目支出。
(九)其他与“一县一业”核桃产业示范县创建无关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 资金支持的方式。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农产品保险等方式,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到“一县一业”示范创建项目。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上级部门下达资金指标,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办公室(县林业和草原局),由创建办公室按照《漾濞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县实施方案》给予奖补,以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办公室为资金总归口,统筹管理分配使用。为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报账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进行下批次拨款及支付相应的项目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严格按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用途使用资金,加强对项目资金动态管理,确保资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县一业”示范县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指导意见》范围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九条 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牵头实施,要建立完善资金申请、审批、拨付、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项目台账等,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骗取、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关于“允许各地使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撬动金融资金、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形成助推示范创建的合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