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漾濞彝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漾濞彝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二、三类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4号)《云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纲要》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2〕10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全县河道采砂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砂石资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砂主要为河砂开采,河砂资源主管职能部门为县水务局。所有在漾濞自治县境内开展河道采砂的企业、集体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没有出让砂石资源的权利。
第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有序的原则,在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前提下,按水务、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司法、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工信、财政、发改、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转让合规、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促进发展”的要求进行开采。
第四条 县境内的河道采砂权,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并委托县水务局按程序进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河砂开采的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实行规划开采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必须坚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其他部门专业规划的原则。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县级相关单位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规划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七条 河道采砂坚持年度计划审批制度。河道采砂规划批准后,县境内的河道采砂年度计划由县水务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结合每年汛期后河道的冲刷状况、砂石分布特点,以及全县年度用砂总量预测等实际情况,在确保沿岸农田及工程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编制,所编制的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划定的河砂开采区、禁采区必须在全区范围进行公示,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依法划定河砂开采区、限采区、保留区、禁采区。河道采砂开采区严格按照年度开采计划执行,但要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开采深度、开采范围,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示。
第九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河砂开采由县水务局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持证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砂资源的开采和销售工作,《河道采砂许可证》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转让。
第十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采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防洪(堤防)工程、应急抢险工程所需河砂可由县水务局指定范围进行开采,用砂单位要严格控制采砂量,严禁借机将砂石资源对外销售。
第十二条 为确保河砂能够在价格稳定的基础上实现足量供应,防止非法囤积、倒卖和哄抬砂价,县水务局在河砂开采年度计划编制过程中,可按一定比例预留备采区。若本区砂产品销售价格出现严重波动或其产量远远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县水务局可颁发《临时河道采砂许可证》委托其他采砂单位进行采砂销售,以便达到满足河砂销售市场需求,平抑河砂销售价格的目的。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营业执照;
2.有符合采砂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服从主管局管理;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5.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6.有相应的采砂技术人员、安检人员;
7.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采砂审申请及审批表;
2.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营业执照;
3.有符合采砂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4.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5. 采砂场的设计勘察报告及相关批复;
6.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县国有企业或个人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办理完善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量和合同约定,组织开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开采、越界开采。
第十六条 采砂点的现场管理
1.明确现场监管责任。采砂现场实行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管理的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乡镇水保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也可以聘请村、社干部或其他人员担任管理员、联络员、监督员、安全员。明确相关各方联系人,采用“砂合法来源证明”对采砂现场的采运砂行为进行监管。
2.采砂现场实行公告制度。由颁发许可证的相关主管部门树立公告牌,载明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设备、控制开采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负责人、举报电话等。
3.安装动态监控系统,对有条件的采砂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采砂作业现场进行定时、定点、定量开采及整个操作规程的安全监管,便于监督。
4.成立现场监督管理机构。由水务部门牵头,组织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现场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累计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采砂设备撤离现场,清理场地,撤场工作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并依法注销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砂资源、防止私挖乱采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处罚情形
1.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由县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工具。
2.未严格按照规划的范围、期限、界限、方量从事河道采砂的,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采取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工具。因违法采砂被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对经营方的所有投入费用不作任何补偿,同时还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罚款;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不按要求恢复采砂现场的,责令限期恢复,拒不执行的,视破坏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处罚。
4.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相关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全县采砂管理工作在县采砂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水务局是全县河道砂石开采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具体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河砂开采年度计划制定,各开采区开采方案的审查,年度采砂量及采砂范围控制,《河道采砂许可证》发证,采砂现场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按照云南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充当砂石企业保护伞的黑恶势力、对垄断砂石资源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河砂经营收入与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并依法做好相关收入的专户管理;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
(四)县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履职情况,并对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县采砂采石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对政府部门下达取缔、关闭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进行查处,全县采砂采石企业资格审查工作;对砂石销售价格的检查,对哄抬砂价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六)县应急局负责对采砂单位、个人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责令整改,消除各种隐患。
(七)县税务局负责加强砂石行业税收监管,依法打击偷逃税行为;对砂石生产企业出运的产品产量与企业申报缴纳税费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督促企业依法足额申报缴纳税款。
(八)县司法局负责对砂石资源保护开发和整治规范管理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九)其他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漾濞彝族自治县资源资产盘活河道综合治理专班工作方案》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涉及采砂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当地村组和个人擅自转让或开采河砂资源的要及时介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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