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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漾濞县司法局

漾濞县司法局:开展党员干部酒后违纪违规问题警示教育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4日
  • 来源: 漾濞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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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县司法局:开展党员干部酒后违纪违规问题警示教育

10月14日,漾濞县司法局党组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党员干部酒后违纪违法问题警示教育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了警示教育纪录片,同时局党组全面传达学习了县委张世伟书记党员干部酒后违纪违问题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会议要求全体司法行政干部以案为鉴,正视问题,守好纪律。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尹吉文指出:

一是要摒弃侥幸心理。个别干部习惯心存侥幸,觉得“不会这么巧我喝一次酒就能被交警查到”,或者觉得“这么晚了交警不可能还在查车”。惯性思维和侥幸心理交织,往往就把持不住自己,半推半就之间酒就下了肚,至于是否违纪违规,早已抛诸脑后。二是更不能让特权心理作祟。“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个别干部酒后违纪违规是典型的漠视法纪、目无规矩行为,缺乏起码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反映了他们“权力”的傲慢,是对自己身份的极大亵渎,严重伤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专家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切记“喝酒不要驾车,驾车不要喝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图文编辑:杨阳(15288494380)、苏健霆

审核:张树良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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