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索引号: 152415521/2023-00005
  • 发布机构: 漾濞县政府办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漾濞县政务公开工作预警约谈和追责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
  • 来源: 漾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漾濞县政务公开工作预警约谈和追责机制(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俢改意见可直接写在征求意见稿上,也可以单独书面提出。请各单位于20229217:30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建议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盖章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冯实,传真:7520761,邮箱:1767651474@qq.com

附件:漾濞县政务公开工作预警约谈和追责机制(征求意见稿)

2022830  


漾濞县政务公开工作预警约谈和追责机制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漾濞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工作预警约谈机制和追责机制,是对县级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不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而进行相应的预警约谈或进行相关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及单位进行预警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转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预警约谈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教育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问题被省、州发现通报的;(六)政务公开工作就同一问题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两次的;

(七)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纪律行为的:

1.违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2.违悖《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

3.违悖《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单位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由县人民政府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县政府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对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由县政府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移交县纪委监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直接移交县纪委监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由县人民政府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条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漾濞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