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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年第二期)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2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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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行政处罚公示

2022年第期)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2022912日)

序号

被处罚单位

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1

漾濞绿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1.厂区有猪粪泄露现象、存在多处猪粪随意堆放和填埋点,养殖产生的猪粪未及时按环评要求收集和处置。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规范收集、处置畜禽粪便,严禁养殖废水外排;2.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对该公司厂区有猪粪泄露现象、存在多处猪粪随意堆放和填埋点,养殖产生的猪粪未及时按环评要求收集和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人民币肆万肆仟元(¥44,000.00)整。

大环(漾)罚字〔20223

202297

2

大理新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1.202110月底至20225月期间进水口自动监测设备因工控机损坏,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责令该公司加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期间的管理,调试正常后尽快联网;加强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在线数据真实、可靠、有效,及时对数据上传异常及缺失问题进行处置,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置并报告备案待查,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对该公司202110月底至20225月期间进水口自动监测设备因工控机损坏,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叁仟元(¥53,000.00整。

大环(漾)罚字〔20224

202297

3

漾濞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1.存在未开展2022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及部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不齐全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但企业已立行立改,该问题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1.责令该公司定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演练;按照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中应急物资清单,配置齐全应急物资2.公司未开展2022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部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不齐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立行立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大环(漾)不予罚字〔20221

20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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