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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漾濞县林草局

漾濞彝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试行)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3日
  • 来源: 漾濞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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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生态护林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林草网络,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保障生态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根据国家林草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三条县林草局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及林草服务中心、村委会负责对生态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湿)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六条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草湿资源分布情况及民情;

(三)年满十六周岁,男性到60周岁、女性到55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七条选聘程序: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草服务中心。

(三)审核

乡镇林业草服务中心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拟聘人员,脱贫人口生态护林部分同时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

(四)公示

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生态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生态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生态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十一条上岗

建立生态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生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护林员培训工作,经过培训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方可上岗。护林员履行职责时,应佩戴统一标识。

(二)全县所有已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林草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动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巡护时间、时长、巡护方式和责任区面积确定

第十四条巡护时间时长

各乡(镇)根据所需巡护的面积、巡护路线的长短、资源管护的难易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生态护林员每年巡护时长不得少于480个小时。每年1-3月每月不少于10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4-6月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7-12月每月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5小时。每年考核的具体天数各乡(镇)可以灵活掌握。

第十五条巡护方式

各乡(镇)结合以往的巡护工作经验办法和需巡护区域的地形特征确定切实可行的方式,如:进山巡护、按线路巡护、对坡瞭望、卡点值守、临时设卡检查、街天宣传、入户或入校园、单位宣传等有效方式做好巡护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区面积

生态护林员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各乡镇资源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程度,划定管护责任区。原则上按照人均不少于500亩确定管护责任区,配生态护林员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生态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续聘的依据,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奖惩

(一)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兑现绩效工资。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当月出现三种及三种以上行为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1)无故不参加培训;(2)发生乱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且没有及时发现并上报的;(3)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及时上报的;(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5)没有做工作记录的。

2、扣发当月工资:(1)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及时发现上报三次以上(含三次)的;(2)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3)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达三次以上的。

3、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合同辞退:(1)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2)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森林火灾的;(3)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4)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生态护林员管护工资:当月发放工资额=年工资总额×95%÷12,年终绩效工资年工资总额5%;实发以每个护林员每月出勤、巡护工作、资源管护、火源管理、火灾处置等工作实际结合考核结果发放。扣发工资部分一次性纳入年终绩效发放给工作出色的生态护林员。通过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生态护林员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根据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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