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漾濞彝族自治县非林地上林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漾濞彝族自治县非林地上林木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漾濞彝族自治县非林地上林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非林地上林木的管理职责,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漾濞彝族自治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林地是指林业用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包括农业用地、水域、牧业用地、交通用地、城乡居民用地、工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难于利用的土地等。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林地上从事林木培育、种植、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木是指农田、耕地、园地上的林木,县城规划区内的林木,公路、铁路两旁营造的林木,江、河、水库、堤坝范围内的林木,农村四旁树及零星林木。
第二章 林木管理
第四条 林木管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全民共管;(二)政府主导、科学发展;(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农田、耕地、园地上种植的林木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和审批;县城规划区内的林木由住建部门管理和审批;江、河、水库、堤坝范围内的林木由水务部门管理和审批;公路、铁路两旁的林木由交通部门管理和审批;工、矿、商用土地及未明确土地用途的其它土地内的林木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和审批;农村集体营造的林木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审批;挂牌保护的林木由挂牌单位管理和审批;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珍贵树种由林草部门管理和审批。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管护和审批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建护林队伍,负责所管辖区域内林木资源的日常管理、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认种、认管等方式参与林木管护,创新机制,推行社会化管理。
第八条 林木资源管护区域的划分、管理办法、林木抚育技术和管护标准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林木资源管护资金投入并安排专项资金,林木管护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十一条 对在植树造林、林木资源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林木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管理谁防治,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林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国土类别主管部门报告,土地类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病虫害除治工作,控制和防止林木病虫害扩散和蔓延。
第十三条 苗木调运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检疫登记备案等制度,实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和检疫动态监管。
第三章 林木采伐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林木,不得擅自采伐林木。
第十五条 需要更新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为防止出现林木权属纠纷,农村居民在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时,需报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采伐,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需要更新采伐城镇街区的绿化林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需要更新采伐单位、村庄、学校、园区、部队营区、居民小区等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审查,经审核同意发放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林草、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住建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职。
第十六条 非林地上人工种植林木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由农村居民或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不受林草调查设计资质限制,通过自行编制简易采伐作业设计(简易采伐作业设计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株数、蓄积量、方式等内容)即可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农村居民、林木所有者、法人提出书面采伐申请,由村民小组认可同意,经村委员会或社区审核报国土类别主管部门受理。
(二)核实。由国土类别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认定,并严格执行责任追溯制度。核实主要内容包括:出具证件的真实性、是否属非林业用地、是否属重点保护树木、林木权属是否清楚、采伐(采挖)四至界线是否明确,采伐(采挖)树种、面积是否真实等。
(三)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结果在林木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采伐(采挖)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办证。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当地乡(镇)国土类别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采挖的应注明“树木采挖”字样),并注明非林业用地上林木字样。
第十七条 凡胸径达5厘米以上的非林业用地上人工种植的采伐林木(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随货同行。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由农村居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认定无林木权属争议即可采伐。凭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证明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交易;跨区域运输凭村民小组证明由林木所有者或农村居民提出申请即可运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毁坏林木的;(二)不按程序办理采伐、运输的;(三)不听劝阻和警告,随意破坏林木资源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隐瞒或者虚报林木病虫害情况、发生林木病虫害不防治或者防治不力,造成林木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二十株的,由县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补种采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采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二十株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补种采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采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二十株的,由县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补种采伐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没收采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处采伐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二十株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补种采伐株数三倍至五倍的树木,没收采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林木损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林木,由林木权属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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