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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漾政办通 〔 2021〕 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漾濞彝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管理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1023日                

漾濞彝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待遇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三条资格确认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突出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科学确认。按照以信息比对为主,手机APP自助确认与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本着“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原则,进一步方便广大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四条县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全县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参保单位对资格确认工作负总责,各村(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做好待遇领取人员资格确认工作。

第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要按工作规定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如实进行确认。

第六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月死亡报告制度。各村(社区)协办员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上报乡镇社保中心,各乡镇社保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死亡人员花名册上报县社会保险局

2.年度资格认证。各乡镇大力推广运用手机APP自助方式完成资格确认工作,资格确认周期为6个月。采取现场登记确认的,村(社区)协办员要严格核查待遇领取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纸质确认表需经村民小组长、村级协办员、村(社区)主任三级审核签字,附相关照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上报乡镇社保中心汇总。汇总表需经社保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印章,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会保险局。

3.待遇领取资格公示。各乡镇社保中心负责督促辖区内的村(社区)按时完成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公示工作,每半年1次,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4.日常资格认证抽查。县社会保险局每半年对认证工作结果进行随机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2个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行政村。县、乡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组建社保服务先锋队,建立高龄、重残、失能等重点群体人员信息台账,定期开展上门服务,体现社保人文关怀。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1.月死亡报告制度。各参保单位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领取待遇死亡人员花名册上报县社会保险局。

2.年度资格认证。各参保单位大力推广运用手机APP自助方式完成资格确认工作,资格确认周期为6个月。采取现场登记确认的,各单位经办人员要严格核查待遇领取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纸质确认表必须经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附相关照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报送县社会保险局。

3.日常资格认证抽查。县社会保险局每半年对认证工作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月死亡报告制度。各乡镇社保中心于每月4日前将辖区内上月领取企业待遇死亡人员名单上报县社会保险局。

2.年度资格认证。大力推广运用手机APP自助方式完成资格确认工作,资格确认周期为6个月。采取现场登记确认的,社保经办人员要严格核查待遇领取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纸质确认表必须经2名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印章,附相关照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上报县社会保险局。

3.日常资格认证抽查。县社会保险局每半年对认证工作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四)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周期为3个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可通过手机APP自助完成确认,也可自行前往社保经办窗口办理资格确认或由管理单位通过现场登记确认后报县社会保险局。

第七条县、乡镇、村(社区)及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熟练运用“云南人社12333”或“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优先采取手机自助认证方式为群众办理资格确认。

第八条通过手机APP自助认证方式完成资格确认的,县社会保险局要及时应用确认结果,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工亡职工子女被他人收养、年满18周岁、就业或参军以及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停发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第十条县社会保险局对未按要求进行认证人员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认证成功后,次月进行补发。

第十一条县、乡、村(社区)及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在办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如实出具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未按要求落实待遇资格确认导致违规领取待遇行为发生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中央、省、州重新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111日起执行,由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