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政办发 〔 2022〕 26号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漾濞县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漾濞县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5日
漾濞县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政府成品粮(大米)储备管理,确保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和储存安全,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成品粮(大米)储备管理的通知》(大发改储备〔2021〕4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成品粮(大米)储备,是指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经部门下达的成品粮(大米)储备规模和确定的储备品种。
第三条 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权属。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大米)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储备规模品种及质量
第四条 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规模根据《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州成品粮(大米)储备的通知》(大发改储备〔2020〕51号)确定,漾濞县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数量为9万公斤。
第五条 县级成品粮品种为大米。
第六条 质量等级要求。大米为国标二级(含二级及以上)。
第七条 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食品安全指标。按照《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云粮发﹝2018﹞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县级成品粮(大米)流向。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成品粮的数量,不得将不合格的成品粮流入口粮市场。
第三章 承储企业选定
第九条 承储企业为漾濞彝族自治县国有粮油购销公司。
第四章计划下达和库存管理
第十条 根据《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州成品粮(大米)储备的通知》(大发改储备〔2020〕51号),储备规模为: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数量9万公斤,原则上每年年初下达成品粮规模轮换计划。
成品粮储备在规定的年度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轮换,承储企业成品粮任何时点库存量必须达到储备规模的90%以上。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营业部可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大米)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承储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实行专仓存放。储存仓号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号的,须报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仓外立面统一悬挂“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大米)”专牌。
第十二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账账相符。按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截止到上月末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库存台账情况,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的有关要求,指定专人管理,并报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营业部,配合农发行贷后检查,认真填写“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专卡”,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营业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仓储保管工作到位,常年实现“一符、四无”,即:账实相符,无虫、无鼠雀、无霉变、无事故。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检验制度,定期对县级成品粮储备的质量、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验。
第五章 轮换和动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可与大理州内资质和信誉较好的大型粮油销售企业开展合作,畅通成品粮销售渠道,保证成品粮(大米)储备正常轮换吞吐,激发企业经营活力,但县级成品粮(大米)必须储存于县内政府储备企业的库点中,承储库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相应仓储设施条件、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第十七条 按照粮权明确,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成品粮常储常新,即承储企业成品粮任何时点库存量必须达到储备规模的90%以上,在以下三个时点,实际库存储备量必须达到储备规模总量的100%(即:每年12月底年终结算时;年度轮换周期结束,入库验收确认时;政府下达计划动用成品粮(大米)储备时)。成品粮入库后企业需提供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确保政府储备成品粮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向承储企业收集检验报告。轮换出入库的成品粮(大米)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购销,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本级政府的指令,25日内必须补足总规模,遇重大灾害不能按期补足的,由承储企业按相关要求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视情况延长成品粮(大米)补充期限。
县级成品粮储备轮换不及时,造成品质下降,形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对质量不合格粮食一律禁止入库,不合格粮食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不得以政府储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二十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的动用,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应急时“拿得出、调得动、用得上”。县人民政府下达动用指令后,承储企业及时负责应急包装、运输、市场供应等工作,承储企业不得再投入市场销售。政府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采取先动用后结算的方式。待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六章贷款发放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成品粮承储费用补贴实行据实拨补。费用按每年每公斤0.8元标准补贴,包括保管费、轮换费、贷款利息等费用补贴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采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营业部提供贷款,成品粮贷款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贷款利息实行据实拨补,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产生的利息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承储企业自行负责市场购入成品粮(大米)储备,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成本核定,并联合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营业部组织验收,具备农发行贷款发放条件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营业部发放相应贷款。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需按规定完成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的轮换计划。若需重新核定成本,则收回贷款,按重新核定的成本发放相应贷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每季度至少对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情况及存储企业上报数据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营业部不定期组织对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数量、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取消相应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费用补贴或取消承储资格,并及时收回贷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月报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每月对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认真开展至少一次的自检自查,并建立相应台账,每月将存储数量和质量情况上报县发展改革局。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和省州出台新规定,遵照执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营业部负责解释。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