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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漾政办发 〔 2022〕 35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室(司行社):

《漾濞彝族自治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1222日                      

漾濞彝族自治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漾濞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漾濞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部门是指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财政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按照行政和预算管理级次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二)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项所列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具体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本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八)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向同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六)接受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

(三)向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

(五)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七)接受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配置、使用、处置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配置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

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配置事项应由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第十四条 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集体决策采用评估、询价等方式确定出租保留价和出租方式后报县财政局按权限审批。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职能职责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

对于应盘活而未盘活因闲置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损毁等情况的从严追究产权所有单位及主管部门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资产报废、报损产权所有单位不得擅自处置、销毁。涉及环保安全的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符合进场交易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不具备进场交易条件的特殊事项按照处置审批权限专项报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同级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等及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的划转、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如下情形的由县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土地;

(二)房屋及构筑物;

(三)协议处置股权;

(四)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总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需要报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处置审批意见按照谁所有、谁处置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涉及以下内容的应按规定申报审批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及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一)涉及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日常管理事项;

(二)需要备案的其他特殊、重大事项。

第四章 预算及基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按照先申报配置计划再进行购置审批的原则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县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申报配置资产。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特殊事项专项报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均应在依法缴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入账管理。

基本建设类资产价值的确定及入账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充实工作力量。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对资产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资产的移交、盘点等工作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依法依规对资产数据及相关账务进行校准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涉及资产核实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县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组织的专项资产清查结果由县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确认批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报告审议意见贯彻落实和整改情况。

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综合报告由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编制专项报告按照职能职责由各对应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保密局按照职能职责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101日起施行《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漾政办发201824)同时废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