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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漾濞县政府办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常态化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 来源: 漾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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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angbi.gov.cn)(以下简称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更好地为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省、州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府门户网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的总窗口,是统一发布政务信息,开展政务公开,为居民、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总平台。各级各部门依托互联网建设的业务系统不属于该制度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县政府办公室成立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县政府网络视频管理中心主任、授权栏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文秘股人员、县政府网络视频管理中心相关人、授权栏目单位管理员组成。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小组对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负责。

第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州相关法规及规定。

第六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更新工作应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按照“谁签发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保密审查和文字校对工作,确保网站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无误。

第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更新工作应在确保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范要求,本着“政务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应公开的尽量公开,不得随意改变信息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信息安全标准。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在制发正式公文时,应按照《大理州政府系统公文联动办理规范(试行)》要求,对文件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进行明确,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程序。

第九条  审核程序和要求

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分为网站抓取类信息、政务类信息、报送类信息、授权更新类信息共四类,各类信息发布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网站抓取类信息的抓取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家部委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部门政府门户网站等权威网站和人民网、新华网、云南网、云南日报、大理日报等主流媒体以及县级专项工作简报、经授权栏目单位审核发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抓取的信息须进行认真校对排版后再发布,同时须注明信息来源。

(二)政务类信息应加强审批程序,在做好格式审查、保密审查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前提下,根据注明的公开等次和意见,对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予以公开发布。未注明公开等次和意见但需公开的,须由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进行公开发布。领导审核稿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应于信息发布前一并报网站管理员备查。

(三)需在网站发布的报送类信息,报送单位应填写《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重点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并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注公开意见,加盖公章后与需发布信息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交由县政府网络视频管理中心进行发布。

(四)被授予网站部分栏目信息发布更新权限的单位,信息审查(包括格式、保密性、合法性等)工作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审查通过后自行发布更新。被授权发布更新信息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好账号、密码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重大事件信息或负面信息的,须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以下信息严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其他危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严禁在政府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须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上网发布的信息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

第十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人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每月按时统计汇总信息公开情况,形成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统计表报县保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漾濞彝族自治县政府网络视频管理中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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