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的告知书
各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
《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家庭对象条件的;
(九)外来务工人员入住保障房后不在本辖区内务工的;
(十)生活用车超过20万元以上的;
(十一)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各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相关情况,不得将公租房转租、出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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