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完善漾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以“打早、打小、打了”为目标,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正确处理因森林草原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造成的影响降到最小,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部门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提升漾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切实做好本县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大理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理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漾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整工作方案》《漾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漾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漾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职责分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漾濞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漾濞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县(市)发生的对漾濞县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1.5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县委领导、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县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州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6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详见下表。
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一览表
火灾等级 分级标准 |
一般 |
较大 |
重大 |
特别重大 |
|
森林火灾 |
受害面积 |
1公顷以下 |
1-100公顷 |
100-1000公顷 |
1000公顷以上 |
死亡(重伤)人数 |
1-3人 (1-10人) |
3-10人 (10-50人) |
10-30人(50-100人) |
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
|
草原火灾 |
受害面积 |
10-1000 公顷 |
1000-5000公顷 |
5000-8000 公顷 |
8000公顷 以上 |
死亡(重伤)人数 |
(1-3人) |
1-3人 (3-10人) |
3-10人 (10-20人) |
10人以上 (20人以上) |
|
直接经济损失 |
0.5-50万 |
50-300万 |
300-500万 |
500万以上 |
注: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包括不本数
1.7 预案体系
漾濞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县级应急预案,上级预案为《大理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下级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场等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具体方案。
1.7.1 应急预案组成
漾濞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是漾濞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漾濞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功能,由漾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同时抄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支撑性文件有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为预案提供支持补充。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工作指引。相应的工作手册中职责任务明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乡镇、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所涉及有关方面内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行动方案是参与森林火灾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组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漾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议事协调机构,在州森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有关工作。
县森防指设总指挥1人,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2人,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森林消防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苍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漾濞县苍山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苍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漾濞县苍山分局、县气象局、县森林消防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外事办、县广播电视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大理漾濞供电局、中国移动漾濞分公司、中国电信漾濞分公司、中国联通漾濞办事点、中国铁塔公司漾濞分公司等单位相关领导组成。县森防指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漾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在县应急管理局,暂时由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承接县森防指办日常工作。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履职、顾全大局”原则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森防指办主任、副主任组成单位高度融合、紧密合作,协同开展各项工作。必要时,组织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到县森防指办会商并支持开展工作;其余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有关科室根据任务需要协同协作开展相关工作。
县森防指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大队长、县森林消防中队中队长、苍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漾濞县苍山分局副局长担任。县森防指办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增设副主任,县森防指指挥长批准、县森防指印发通知任命。
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相关力量扑救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机构组成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森防指办备案。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防指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会商分析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提出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救灾方案及建议;收集上报森林草原火灾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负责县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物资储备计划的拟定和调配;协调、督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灾减灾救灾和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重要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等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委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指导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日常预防相关工作;部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整改工作;承担早期火情收集上报、火情火灾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各类防灭火队伍建设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配合编制修订县级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好行业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协调查处重大疑难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野外火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工作。
县森林消防中队:按县森防指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森林消防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协助火场前线指挥,制定防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开展地空协同灭火,及时向县森防指办报送灭火动态信息;组织所属森林消防力量实施靠前驻防,配合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火源检查、消防监督等相关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县森防指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指战员积极参与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并确保灭火安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护林区及邻近的居民点、文物古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等场所,严防山火进村、进城。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顺利完成,具体任务参照附件2中各部门职能执行。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乡镇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界和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提请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相应指挥员同志赶赴火场前线,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灭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布局,县森林消防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制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机制,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所在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必须坚持“三先四不打”的原则,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县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防灭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防灭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调动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跨县调动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驻地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州森防指报告州应急委请求州人民政府协调调动兵力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应急、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对坡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林草、公安、自然资源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制作24小时森林火灾气象等级预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必要时,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自然保护区、林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并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5.2.3 预警响应
主要采取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防灭火准备;乡镇级、自然保护区、林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防灭火主管部门严格落实24小时值带班制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坚守岗位;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靠前驻防,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公安民警等做好参与灭火准备。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及时发布防灭火戒严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半专业防灭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各级人民政府要预先通知并组织准备好各类应急扑救人员,事先准备好必备的灭火装备和给养,确保接到灾情命令后,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增援扑救。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全县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警(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组织处置。同时立即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收集的火灾信息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后,于15分钟内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随时续报动态信息。县森防指办接报后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组织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全县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研判森林草原火情,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通报受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需立即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行政区域内发生险情为一般及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5)城镇面山的森林火灾;
(6)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7)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飞机巡护和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森林火灾。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森防指办立即报告州森防指办,由州森防指办报州政府,并每30分钟内报告1次火势发展变化情况:
(1)行政区域内发生险情为较大及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有林场林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点飞播林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5)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当日未扑灭的火灾;
(6)发生在点苍山、白沙水井山、白竹山、盘龙寺山等重要部位和城市面山、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的森林草原火灾;
(7)在跨县行政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或可能蔓延至其他县(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大理基地飞机进行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9)需要州森防指办公室协调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10)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灭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行业部门和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早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申请调动毗邻县(市)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公安民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防灭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灭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以专业指挥为主,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防灭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灭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灭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有关规定,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同时归口逐级上报。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组织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应急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
6.3.1 Ⅲ级应急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 火灾发生后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 过火面积0.3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 造成一人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4) 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发生在乡镇交界地区,需要相邻乡镇协同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 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同时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2) 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视情况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 根据需要协调调动相邻乡镇派出地方扑救力量进行支援,预告县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 督促指导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5) 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信息和天气实况服务,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 协调指导县内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Ⅱ级应急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 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 火灾发生后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 过火面积超过0.3公顷,小于1公顷;
(4) 发生在乡镇行政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 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由总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森林草原工作的副县长)组织相关人员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并启动综合调度组、扑救协调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等工作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森防指报告;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 县森防指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 迅速成立灭火前线指挥部,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森林草原工作的副县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并担任“前指”指挥长,组织前指所有参战队伍指挥员,拟定扑救方案,协调有关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下达扑救任务;
(3) 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 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 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6) 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由县森防指调动全县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部队、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扑救力量,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7) 根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做好灭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各单位按照职责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8) 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 县森防指根据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州森防指办,州森防指根据需求及时调派其他县(市)专业防灭火队参加火灾扑救。必要时,按照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增援。
6.3.3 Ⅰ级应急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 发生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 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
(4) 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6) 本县灭火力量严重不足,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7)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县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县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做好Ⅱ级应急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6.3.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森防指总指挥长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 县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通信、电力、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3) 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州森防指调派专业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实施跨区域支援灭火,由火场前指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灭火任务;
(4) 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 继续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 由政府新闻机构联合县森防指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 由县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也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6.4 应急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同时做到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根据《云南省火险等级区划及重点防火区域地籍名册》漾濞县森林火险等级区划为一级火险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应组建不少于100人的专业防灭火队伍,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也必须按要求分别组建不少于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防灭火队伍,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同时,县财政应预留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确保应急需要,要提前预留航空飞机扑救地面保障经费,保障应急需求。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研判需要航空飞机扑救后,由县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州森防指办商州应急委办按照程序协调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大理基地增援;需要跨护区、跨州调动航空消防飞机以及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飞机增援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再由州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按程序办理。
7.4 物资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请求当地政府同意,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同时应当加强重点林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督促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灭火机具和灭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可申请州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可请求省级或国家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级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党委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灭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建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协同演练制度,每年举行不少于1次的应急协同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本县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同时报大理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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