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和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指示以及考察云南、大理的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整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漾濞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泥石流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水电站垮坝、堤防渠道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坚持依法防汛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及其办公室和乡镇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指,在县委、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州防指指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总 指 挥: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指 挥 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持县防指日常工作)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县森林消防中队中队长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县广播电视局(融媒体中心)、县委网信办、团县委、县政府新闻办、漾濞羊庄坪水文站、大理公路局漾濞分局、大理漾濞供电局、中国电信漾濞分公司、中国移动漾濞分公司、中国联通漾濞办事点、中国铁塔漾濞分公司、县人武部。
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督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室主要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收集雨情、水情、洪旱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一般及以上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和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计划的拟定和调配;做好防汛抗旱重要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按照职能和分工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应同时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1、县委办公室:承担县委部分文件、文稿的起草;负责县委文件、文稿的修改、校核和签清;负责承办各乡镇、各部门向县委的请示、报告;负责协调安排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领导、州委领导、县委重要客人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县委领导同志和县委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通报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贯彻落实各级重要指示和批示,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通报及情况汇总,协助配合各指挥部开展抗洪(旱)救灾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和部门支援抗洪(旱)救灾工作,组织相关后勤保障和接待工作。
3、县纪委监委:对物资管理、资金管理使用、医疗卫生食品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和群众安置等方面进行督查监察,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权益的行为发生,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级应对一般及以上(启动应急响应)洪旱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制定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调配救灾物资。
5、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防灾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和江河、湖(库)、塘坝运行安全,制定水利工程及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应急措施,并做好日常防御工作,督促做好重点江河、水库防洪调度及水毁工程修复,做好山洪灾害的防治及山洪灾害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和水库、湖泊、江河的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工作。
6、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开展灾区具体搜救、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任务;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排险、排危工作。
7、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负责提供实时气象信息,及时发布暴雨等灾害天气过程的预报、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影响天气的人工增雨和防雷、防雹等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紧急期内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依法打击盗窃、破坏防汛抗旱物资及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
9、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拟定灾区电力、煤炭等重要能源生产、流通管理办法,履行人民政府对灾区电力、煤炭、水电站的行业管理职能。
10、县财政局:协调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资金,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急需时县级的防汛抗旱救灾经费的下拨,并监督使用。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灾区天然气等能源供运保障工作,负责县城建成区防洪工作,做好城市防洪专项规划和各项防洪措施的落实。
1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及时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和防治工作,收集并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方案,落实防御措施,落实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影响预防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和农业防灾抗灾工作,指导各乡镇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上报;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14、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组织拟定灾区通讯、网络等重要保通管理办法,行使人民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建立通讯白名单。负责防汛抗旱紧急情况下应急成品油的协调调运工作。
15、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在灾害抢险救援中发生的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对在救灾中牺牲的按规定申报烈士;协助有关单位召集退役军人组建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16、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教师、学生的防汛安全度汛工作;负责配合属地政府落实相关学校设施作为度汛临时避险场所;监督、指导各乡镇重点对山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学校开展避险知识宣传和教育;会同各乡镇组织开展危险校舍的排查和解危工作;统一调控师生的分流、转移和学校停课,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17、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1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装备的防洪安全;安排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负责民用运力的动员及救援交通战备物资的储备更新;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运力征用、调用的补助补偿。
1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20、县林业和草原局:协调防汛抗洪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草场的防汛抗旱和管理工作。
21、县森林消防中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开展灾区具体搜救、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任务;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排险、排危工作。
22、县民政局:负责洪、旱灾灾区群众的生活救济和安抚工作。
23、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24、县广播电视局(融媒体中心):协助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开展防汛抗旱应急宣传,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洪(旱)救灾工作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25、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做好上级工作组的接待工作;协助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县外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26、县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研判,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舆论引导。
27、县政府新闻办、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宣传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呼吁外界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28、县委组织部、团县委:负责组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并积极号召社会各界青年参与防汛抗旱救灾行动。
29、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募捐筹资、物资接收管理,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国内、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协助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赶赴灾区救援。
30、县地震局:负责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害动态监测情况和预报,协调震损水利工程灾害损失调查评价;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场地安全评价工作,为抗震设防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工程安全。
31、漾濞羊庄坪水文站:负责及时、准确预报和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等情况。
32、大理公路局漾濞分局: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救灾通道畅通。
33、大理漾濞供电局:负责辖区内电站、电网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应急、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34、中国电信漾濞分公司、中国移动漾濞分公司、中国联通漾濞办事点、中国铁塔漾濞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确保防汛抗旱通讯畅通。
35、县人武部: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在大理军分区、州防指、县防指调配和县应急局统筹协调下,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水上搜救、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乡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防指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1.1 气象按照“1262”精细化预报预警,水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洪旱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向本级防指报送信息。
3.1.2 县防指和基层防汛抗旱组织应加强雨情、水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墒情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各级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洪旱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向本级防指报送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本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应当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暴雨灾害时,当地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乡镇)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半小时内将雨情、水情报到县防指,15分钟内将重要站点的水情报到县防指。
(1)河湖工程信息。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拦河、跨河建筑物壅水情况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17:30分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骨干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乡镇)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2)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闸门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向本级防指报告;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措施,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要在1小时内将灾情信息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范围较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当乡镇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县防指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的风险人口、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及时组织开展前期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县防指。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漾濞彝族自治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风险、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暴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天气时,气象、地震、水务、水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业、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出现涨水时,乡镇水利管理站及湖泊和水电站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部门、水电站管理单位、湖泊管理单位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湖泊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水高度)或小型水库水电站、湖泊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乡镇水利管理站及相关部门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县防指。
当地震、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或者水库、湖泊、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观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山洪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山洪灾害责任人。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每个乡镇、村组(社区)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避险安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干旱灾害预警
县气象局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农业农村、水文等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掌握旱情,对江河来水、水库水电站、蓄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报告,由县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县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气象、水务、水文、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县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预警;水务、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水务、水文部门负责发布山洪灾害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水务、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水文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殊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县广播电视局(融媒体中心)、县工业商务科技局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县防指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县防指总指挥按规定组织联合会商研判。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县防指及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乡镇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应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准备。
(2)县防指成员单位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相关预案要求作出工作安排,落实值班制度。
(3)县级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4)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5)县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责,组织开展有关隐患排查治理。
(6)组织相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7)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8)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9)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10)县广播电视局(融媒体中心)、县政府新闻办,配合好县广播电视台等县级媒体单位做好本县预警相关工作。
(11)视情况对预警乡镇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有关情况。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I、II、III、IV级4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Ⅰ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签署命令,II、III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IV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汛办主任签署命令。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Ⅰ、II、III级应急响应时,由县防指配合上级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县级防汛抗旱IV级应急响应时,县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结合水旱灾害发展形势,县防指根据联合会商研判情况,可进行响应级别调整;必要时,可越级调整。
在启动IV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县防汛办应及时报请县减灾委,县减灾委视情况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救灾应急响应。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时,县防汛办应及时通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加强应急联动工作。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应急响应:
(1)州防指发布漾濞县境内洪水红色预警;或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县内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洪水造成境内高速公路网中断10处以上,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黑惠江、顺濞河和雪山河等主要河流重要河段(城镇)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中型水库水电站垮坝,或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6)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7)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30000人以上。
(8)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I级风险堰塞湖。
(9)县区内出现极为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0)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1.2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分管水务的指挥长以及有关副指挥长视情况分头赶赴灾区一线。
(2)发生特别重大级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确定灾害级别,并根据事件的类型,县、乡镇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视情况按照国家、云南省、大理州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向州防指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权力,并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泄洪可能导致下游设施被冲毁或淹没时,涉及外县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县防指报告州防指,并按照州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按属地为主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政府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森林消防中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州防指给予支持。
(7)防汛应急时,县防指在3小时之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抗旱应急时,县防指在6小时之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8)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涉灾部门集中在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9)县防指组织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运输局、漾濞公路分局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县广播电视局(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及新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和社会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11)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定期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州防指发布漾濞县境内洪水橙色预警;或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县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3)全县黑惠江、顺漾濞河、雪山河等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垮坝,或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5)洪水造成境内高速公路网中断5至10处,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或县级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县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
(7)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10000人以上,30000以下。
(8)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9)县域内发生特大干旱或严重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0)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
4.2.2II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分管水务的指挥长以及有关副指挥长视情况分头赶赴灾区一线。
(2)发生重大级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确定灾害级别,并根据事件的类型,县、乡镇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视情况按照国家、云南省、大理州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向省、州防指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权力,并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泄洪可能导致下游设施被冲毁或淹没时,涉及外县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县防指报告州防指,并按照州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及时通知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商务科技局、大理漾濞供电局以及通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安全,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县防指按属地为主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政府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森林消防中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州防指给予支持。
(8)防汛应急时,县防指在3小时之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抗旱应急时,县防指在6小时之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9)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涉灾部门集中在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0)县防指组织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运输局、漾濞公路分局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县广播电视局(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及新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和社会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12)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定期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应急响应:
(1)州防指发布漾濞县境内洪水黄色预警;或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经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县内一个乡镇全境或多个乡镇的部分村组发生较大洪水。
(3)县境内主要河流河段决口或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一般小型水库水电站垮坝,或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5)洪水造成境内部分高速公路网和铁路中断1至5处,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或县内公路大部分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县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7)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8)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III级风险堰塞湖。
(9)县区内发生严重干旱或发生中度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0)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4.3.2III级响应行动
(1)分管水务的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有关副指挥长视情况分头赶赴灾区一线。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监视汛情、险情、旱情、工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适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州防指报告。
(3)县防汛办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县防汛办在县广播电视局(融媒体中心)及相关新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6)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应急响应:
(1)州防指发布漾濞县境内洪水蓝色预警;或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且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县内一个乡镇的部分村发生大洪水。
(3)县境内主要河流的支流出现重大险情。
(4)小型水库水电站、塘坝垮坝,或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5)洪水造成部分干线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或一个县的大部分县乡公路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6)全县多个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7)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8)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IV级风险堰塞湖。
(9)县区内发生中度干旱或发生轻度干旱,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10)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500万元。
4.4.1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各成员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县防汛办密切关注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3)县防汛办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报县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4.5.1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5.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落实补报详情。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报送;水务、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信息报送;水务、水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一般洪涝灾害和县城、乡镇洪涝灾害信息报送;水务、水文负责山洪灾害信息报送;气象部门负责气象干旱信息报送,水文部门负责水文干旱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信息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县城干旱信息报送和县城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县防汛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义务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县防汛办报送。
4.5.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县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
4.5.4当突发重大洪涝灾情险情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5.5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5.6县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可提高响应级别或越级响应,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
4.5.7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汛办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各地防汛抗旱动态由当地防指审核和发布。
4.6.1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6.2遇重大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乡镇防汛抗旱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及时向州防指和州政府申请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当县内各地出现重特大洪涝灾害或重特大工程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当地防指(或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等公告,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
4.6.3县防指负责县内重要江河及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湖泊、重要水库、重点防洪乡镇等重大水利水电、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指可直接调度。
4.6.4县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提请县人民政府请求驻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组织力量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县级水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县财政局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6.5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当地防指(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7.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指(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有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7.2处置较大以上险情时,在上级防指统一指挥下,县防指及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及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8.1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8.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8.3出现水灾后,县防指和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8.4县防指和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出现重大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10.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汛情、旱情,依法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0.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紧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当地防指要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1.1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协调中国电信漾濞分公司、中国移动漾濞分公司、中国联通漾濞办事点、中国铁塔漾濞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指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2出现突发事件后,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以及通信运营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2技术保障
5.2.1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在州防汛办的检查指导下加强县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全县防汛办系统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
5.2.1县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漾濞羊庄坪水文站承担洪水预警预报技术支撑工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大理漾濞供电局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大理漾濞供电局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当地自来水公司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临时供水及供水的抢修、恢复。
县交通运输局、大理公路局漾濞分局按职责负责抢险救援道路的保通和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因灾导致受伤人员的救治和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和临时避险转移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10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下达中央、省、州、县级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各乡镇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遭受一般级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指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演练。各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演练时,应注重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全县范围内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相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汛办应按规定组织或配合省、州防指对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尽快组织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各乡镇防汛抗旱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乡镇防汛抗旱基层组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组织编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县防指备案。
预案批准实施后,县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所称“以上”“大于”含本数,“以下”“小于”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19日印发的《漾濞彝族自治县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漾政办发〔2016〕9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一:
名词术语解释
1.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30.0—69.9毫米,或者24小时内降雨量50.0—99.9毫米。
2.大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70.0—139.9毫米,或者24小时内降雨量100.0—249.9毫米。
3.特大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140.0毫米,或者24小时内降雨量≧250.0毫米。
4.蓝色预警标准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5.黄色预警标准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6.橙色预警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7.红色预警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8.小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9.中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5年,小于20年的洪水。
10.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20年,小于50年的洪水。
11.特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12.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3.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4.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15.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6.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7.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8.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9.城市严重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20.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2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23.县内重要江河及重点中小河流:黑惠江(漾濞江)、顺濞河、西洱河、雪山河、鸡街河、吐路河(吐鲁河)、羊街河、富平河、羊吃蜜河、富厂河。
24.“三个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25.“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附件二:
漾濞彝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机构 名称 |
组 成 |
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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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漾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现场指挥长 |
I级响应时: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分管水务的指挥长以及有关副指挥长视情况分头赶赴灾区一线指挥。 |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对抗洪抢险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具体安排部署、组织抗洪抢险工作。 2.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下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3.协调上级部门对本县有关抗洪抢险工作的重大事宜。 4.视情况召开现场紧急会议,听取灾情分析,确定抗洪抢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II级响应时: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分管水务的指挥长以及有关副指挥长视情况分头赶赴灾区一线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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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级响应时:分管水务的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有关副指挥长视情况分头赶赴灾区一线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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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级响应时:县防汛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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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副指挥长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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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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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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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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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消防中队中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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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指挥部工作组(17个) |
1.综合协调组 |
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 |
1.负责现场指挥部决策服务保障工作。 2.负责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 3.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信息汇总、情况通报,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指挥部会议筹备等。 4.记录中央工作组及省、州指挥部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 5.抓好县防指工作部署的传达落实,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等。 6.做好上级工作组的接待和服务保障工作。 7.协调组织全县抗洪抢险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抗洪抢险需求,开展支援与保障。 8.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9.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参加单位: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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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抢险救援组 |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负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全力搜救、转移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协助有关部门对防洪抢险物资的运输、投送和发放等工作。 3.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4.承担排危除险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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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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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技术组 |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
1.对抗洪抢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 2.参加抗洪抢险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 3.对抗洪抢险工作进行有关技术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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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气象局、漾濞羊庄坪水文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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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群众生活保障组 |
牵头单位: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
1.负责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负责临时安置点选址,搭建过渡安置房。 3.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 4.指导灾区妥善安置在校师生、住校师生。 5.负责遭受洪涝旱灾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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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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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 |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组建灾区临时医疗点,救治、转运伤病员。 2.开展灾区饮用水安全监测,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监测。 3.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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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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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综合保通组 |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灾区乡镇政府 |
1.开辟抗洪抢险绿色通道。 2.组织抢通公路等交通设施并做好应急通行保障。 3.组织抢通、保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 4.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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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广播电视局(融媒体中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水务局、大理公路局漾濞分局、大理漾濞供电局、中国移动漾濞分公司、中国电信漾濞分公司、中国联通漾濞办事点、中国铁塔漾濞分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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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组织开展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查明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开展应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和排危处置等有关工作。 2.加强河湖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3.做好灾区排危除险、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4.对水库、油气管道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5.提供河流、堰塞湖等水文应急监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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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气象局、漾濞羊庄坪水文站、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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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安全组 |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承担灾区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防范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 2.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对集中安置点实行社区化管理,做好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与维护工作。 4.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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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人武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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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善后处置组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2.发放遇难者家属抚慰金。 3.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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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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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报道组 |
牵头单位:县政府新闻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 |
1.组织灾情和防洪抢险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做好舆情监控研判,采取妥当措施开展舆论引导,正确引导舆论 3.组织协调、管理媒体队伍,做好防洪抢险工作新闻报道。 4.做好舆情监测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 5.开展抗洪抢险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6.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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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融媒体中心)及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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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后勤保障组 |
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协助开展前线指挥部的搭建工作。 2.为指挥部提供饮食、居住、通信(网络)、车辆、卫生、办公场所及设施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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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恢复生活生产组 |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收集相关资料,组织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2.协调救灾物资储备库、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3.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等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 4.在开展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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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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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行调度组 |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
1.负责收集报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 2.根据县防指决策,拟定防洪抢险调度命令。 3.组织调度所辖水利工程和江河湖泊等防洪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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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气象局、漾濞羊庄坪水文站、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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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灾情核查统计组 |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
1.按照灾害统计相关规定,做好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灾情信息的核查与统计。 2.将灾情统计信息及时报县减灾委,由县减灾委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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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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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应急资金筹措组 |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
1.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2.及时拨付下达救灾资金,支持抗洪抢险工作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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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县防指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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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捐赠与社会动员组 |
牵头单位:县红十字会 |
1.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组织处理相关事务。 2.组织志愿者队伍参加各项救灾救援工作。 3.做好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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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红十字会、团县委、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县防指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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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督查监察组 |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 |
1.对抢险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查。 2.督促检查灾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州、县抗防指决议的情况。 3.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权益的行为发生。 4.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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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审计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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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审计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
附件三: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影响 因素 险情 级别 |
工程规模 |
可以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危害之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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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 |
堤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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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级 |
大型及重要中型 |
一、二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3000人受灾 |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
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重大级 |
中型及重要小(1)型 |
三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
|
造成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较大级 |
小(1)型及重要小(2)型 |
四级 |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造成下游500人受灾 |
|
造成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一般级 |
小(2)型及以下 |
五级及以下 |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
造成下游100人受灾 |
|
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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