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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漾濞县应急管理局

漾濞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 来源: 漾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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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和深化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漾濞彝族自治县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漾濞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市)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漾濞县行政区域内造成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

(3)坚持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5启动要求

1.5.1在全县范围内发生达到启动条件以上的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1.5.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1.5.4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灾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减灾委顾问:县委书记

县减灾委主任:县长

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县政府新闻办、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邮政局、漾濞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武警漾濞县中队。

2.2      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委办)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减灾委日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全体在职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减灾委办职责:

1)承担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乡(镇)沟通联络;

2)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3)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5)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

6)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代县减灾委起草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7)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8)负责灾情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9)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实际情况,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减灾救灾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县重大防灾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工作调研,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建言献策

3   灾害预警响应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公路、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5)向州应急管理局和县减灾委负责人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利用各种媒体发布避险路线和信息,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涉灾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1次灾害过程造成乡镇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人数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灾情的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1次灾害过程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失联)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州和省应急管理部门。

1次灾害过程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失联) 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州应急管理局、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情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将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职能部门报表汇总、审核,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销(或解除)。

4.1.4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政务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2)灾情稳定前,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县应急管理局或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

2)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4)开放受灾地区附近的安全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

5)维护好灾害现场和救助场所内秩序;

6)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

5.2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至低依次分为一、二、三、四级。

5.2.1一级响应

5.2.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3000间或750户以上;

4)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分析评估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2.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视情况派由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带队的相关工作组,开展抢险、救助等工作。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县减灾委办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减灾委办编发灾情快报,报州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实施灾情、险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粮食和物资的储备与调运,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灾区粮食和物资供应;公安、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驻军和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省、州级资金补助请示。

6)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统一调集县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确保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积极协调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调拨生活必需品,配合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村(社区)应急供水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永久性安置点的规划工作。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农业专家深入受灾一线了解、核实灾情,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县政府新闻办和县广播电视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县红十字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疏散、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对口处理国际社会援助事宜;负责对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境)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政府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专业社工人员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5.2.2二级响应

5.2.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2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750户以下;

4)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视情况派由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的相关工作组,开展抢险、救助等工作。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县减灾委办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减灾委办编发灾情快报,报州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粮食和物资的储备与调运,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灾区粮食和物资供应;公安、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驻军和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省、州级资金补助请示。

6)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政府新闻办和县广播电视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专业社工人员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5.2.3三级响应

5.2.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或25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2.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商会,听取情况汇报,了解灾区政府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办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

3)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省、州级资金补助请示。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公路、铁路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视情况需要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

4)县减灾委办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州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文明办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专业社工人员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三级响应。

5.2.4四级响应

5.2.4.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间或125户以上,100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四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2.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强化与相关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县减灾委办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省、州级资金补助请示。

5)根据灾区需求,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专业社工人员开展灾害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组织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四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人民政府、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评估结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易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

6.1.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冬春救助方案,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览表。

6.2.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10日前组织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1015日前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于每年1015日前向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和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保障机构确保粮食供应。

6.2.5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2.6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自然灾害结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6.3.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开展选址风险评估,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的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措重建资金机制。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4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房屋倒损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本县财力等因素会同应急管理局核定补助额,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县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应急管理、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福利院、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电力、供排水、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7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州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

6.4      保险赔付

各类灾害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相关部门协调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便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大理州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县财政安排县本级救灾预算资金,并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分级管理、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3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本县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视县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严重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需要,制定灾区重建总体规划,倾斜安排灾区县级救灾建设项目,并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项目争取省和州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1.5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乡(镇)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建设符合县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及时调运。

7.2.4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的机制。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5县减灾委办公室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2.6县减灾委办公室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必要时,协调部队参与交通保障,采取部队官兵搬运、部队车辆运输、警车开道等方式,保障物资最快运抵灾区。

7.2.7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回收、轮换管理机制。在确保物资有效性的同时,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和道路交通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应协调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3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无人机、直升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装备,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县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7.3.4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5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安全生产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成立专家委员会,强化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测绘地信等部门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

7.5.4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县(市)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县(市)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7      科技保障

7.7.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无人机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7.7.2积极推进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积极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县政府建立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的能力。

7.8.4 县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委会,每年开展至少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8.5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漾濞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漾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减灾委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Ⅰ级响应工作流程图

Ⅱ级响应工作流程图

Ⅲ级响应工作流程图

Ⅳ级响应工作流程图


1级图(3)

Ⅰ级响应工作流程图


2级别图(3)

Ⅱ级响应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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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响应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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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响应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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