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 1 -
1.1编制目的.......................................................................................................... - 1 -
1.2指导思想.......................................................................................................... - 1 -
1.3编制依据.......................................................................................................... - 1 -
1.4适用范围.......................................................................................................... - 2 -
1.5工作原则.......................................................................................................... - 2 -
2组织体系................................................................................................................. - 2 -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2 -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 2 -
2.3工作职责.......................................................................................................... - 4 -
3响应机制............................................................................................................... - 14 -
3.1地震灾害分级................................................................................................ - 14 -
3.2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 15 -
4预防和预警........................................................................................................... - 16 -
4.1队伍能力建设................................................................................................ - 16 -
4.2指挥体系建设................................................................................................ - 17 -
4.3物资与资金准备............................................................................................ - 18 -
4.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 18 -
4.5基础设施准备................................................................................................ - 19 -
4.6宣传培训与演练............................................................................................ - 20 -
4.7应急准备检查................................................................................................ - 21 -
4.8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 21 -
5应急响应............................................................................................................... - 22 -
5.1启动与发布.................................................................................................... - 22 -
5.2应急响应措施................................................................................................ - 22 -
6处置程序............................................................................................................... - 25 -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及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 25 -
6.2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 34 -
6.3应急处置总结................................................................................................ - 34 -
7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 34 -
7.1过渡性安置.................................................................................................... - 34 -
7.2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 35 -
8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 35 -
8.1邻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 35 -
8.2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 36 -
9附则....................................................................................................................... - 37 -
9.1奖励与责任.................................................................................................... - 37 -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 37 -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 38 -
9.4预案解释........................................................................................................ - 38 -
9.5预案实施时间................................................................................................ - 38 -
附表:漾濞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 39 -
漾濞彝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抗震救灾应急救援机制,有序推进地震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完善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提高全县地震灾害防范处置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整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漾濞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相邻地区波及我县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它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州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总指挥:县委书记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指挥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森林消防中队中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人民武装部长。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人武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供销社、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县交警大队、县外事办、县广播电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大理公路局漾濞分局、大理漾濞供电局、中国电信漾濞分公司、中国移动漾濞分公司、中国联通漾濞办事点、中国铁塔公司漾濞分公司。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地震局副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担任。
地震发生后,县政府视响应级别情况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副指挥以上领导实行划片、分组,分别赶赴受灾严重乡镇,统一指挥和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指挥部、工作组按程序撤销。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监督执行。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州县党委和政府、省州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防震减灾、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县地震风险形势,研究部署全县防震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部署、指导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等工作;负责组织指挥需要启动IV级(含IV级)以上响应的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对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国务院工作组、省政府、州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预案体系,加强宣传培训演练,组织开展应急检查等相关工作,提升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室主要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及省州县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精神要求,提出需要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负责修订县地震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一般及以上地震发生后应急响应工作,建议政府启动预案、组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通报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贯彻落实各级重要指示和批示,安排部署、组织抗震救灾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通报及情况汇总,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协助配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和部门支援抗震救灾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完成抗震救灾工作;组织相关后勤保障和接待工作。
2、县委办公室:承担县委部分文件、文稿的起草;负责县委文件、文稿的修改、校核和签清;负责承办各乡镇、各部门向县委的请示、报告;负责协调安排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领导、州委领导、县委重要客人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县委领导同志和县委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外事任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场所的警卫工作。
3、县纪委监委:落实应急值班工作纪律,确保抗震救灾人员在职在岗,督促各成员单位、各部门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议的情况,确保联动制度得到充分发挥,各项工作畅通推进,高效运转,同时,掌握各乡镇纪委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参与协调。对物资管理、资金管理使用、医疗卫生食品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和群众安置等方面进行督查监察,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权益的行为发生,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干部积极为群众搭建帐篷、发放物资,为群众应急抗震出谋划策,及时收集整理了解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所需所求,并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4、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灾情直报、险情速报体系,负责震后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牵头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掌握储备动态信息,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和装备;负责应急救援数据库建立及更新,动态掌握救援队伍和装备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加强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震后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对接机制;牵头开展震后应急救助、群众转移安置等抢险救援工作,承担震后救援队伍的部署与对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负责政策性地震农房保险相关事宜。
5、县地震局:协助配合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州地震局提供地震预警及地震基本参数速报服务;开展震情跟踪监视及震后趋势判定,协助配合震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震害调查与烈度评定;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备案工作,参与涉震舆情应对、应急救援演练,参与震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提供相关技术力量支持。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和工程抗震设防体系建设;运用住建系统地震应急抢险队伍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指导灾区公共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及排危除险工作;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建设工作;负责实施震后民房恢复重建及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其他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7、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在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下,开展灾区具体搜救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灾物资运输、发放工作和秩序管控工作;协助开展隐患排查、除险和排危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9、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储备与调运救灾粮食和物资,保障灾区粮食和物资供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发放和调运抗震救灾物资;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支持,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做好救灾粮食的筹措、管理、发放工作,保障灾区粮食供应;配合县交通运输局保证应急物资及救灾粮食的优先运输;对化工厂、油气管道、水电站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开展震后应急调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0、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负责做好县级地震应急保障资金、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会同相关部门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11、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统一调集县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确保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建立通讯白名单制度;组织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受灾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调拨和供应。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对商贸企业、市场损毁情况进行核实,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分配、转运工作。
1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在地震灾害抢险救援中发生的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对在抗震救灾中牺牲的按规定申报烈士;协助有关单位召集退役军人组建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13、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管理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做好地震灾区学校建筑物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救灾需求。
14、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15、县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发放遇难者家属慰问金;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遗体DNA鉴定工作。
16、县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强灾后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1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长久性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规划工作。
18、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
1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公路、水路救灾应急通道,组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维护,加强危险区域、重点区域管控并恰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安排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组织协调国防交通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为支援漾濞部队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服务;负责民用运力的动员及救援交通战备物资的储备更新;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运力征用、调用的补助补偿。
2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灾后农业生产、设施恢复工作。
21、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对江河、水库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承担地震造成的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等部门支持,做好抗震救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2、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受灾区域内游客的疏散安置等工作。
2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转送救治伤员,协调县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2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物品和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管;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调拨和供应,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25、县交警大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救援力量、灾区伤员、救灾物资运送车辆通行。
26、县审计局: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7、县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领事条约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国(境)外来漾濞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国(境)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漾濞手续事宜,对口处理国际社会援助事宜;负责对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境)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28、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保障应急信息发布;协助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开展地震应急宣传,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29、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受和迅速执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负责对灾区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降低火灾风险;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救灾需求,根据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0、县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等基础数据。
31、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做好上级工作组的接待工作;协助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地震救援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县外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32、县政府新闻办、县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工作,做好媒体记者服务管理,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33、县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加强灾情舆论监督,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舆论引导。
34、团县委、县委组织部:负责组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并积极号召社会各界青年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35、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募捐筹资、物资接收管理,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国内、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协助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赶赴灾区救援。
36、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内企业参与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
37、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38、大理漾濞供电局: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39、大理公路局漾濞分局: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救灾通道畅通。
40、中国电信漾濞分公司、中国移动漾濞分公司、中国联通漾濞办事点、中国铁塔公司漾濞分公司:负责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统一调集县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41、县人武部: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在大理军分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配和县应急局统筹协调下,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水上搜救、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6.5-6.9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2.1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2响应等级启动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请求上级指挥部支援,全力配合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表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初判指标 |
分级标准 |
响应级别 |
|
地震灾害震级 |
人口稠密地区 |
人员死亡 |
||
特别重大地震 |
7.0级以上 |
6.5—6.9级 |
300人以上 |
Ⅰ级响应 |
重大地震 |
6.0—6.9级 |
5.0—5.9级 |
50—299人 |
Ⅱ级响应 |
较大地震 |
5.0—5.9级 |
4.0—4.9级 |
5—49人 |
Ⅲ级响应 |
一般地震 |
4.0—4.9级 |
— |
5人以下 |
Ⅳ级响应 |
注①:发生地震灾害时,以初判指标作为应急响应启动判定条件,应急响应过程中,根据实际灾情以分级标准作进一步修正。
注②:人口稠密地区一般是指县政府所在城镇和所有乡镇。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县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现场队伍建设,并联系省州地震部门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等提供人才保障。
4.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
4.2.2乡镇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指挥场所,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理顺指挥体系,明确职责分工。
4.3.1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3.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可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和紧急供给。
4.3.3县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积极争取省州财政经费支持。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情况,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给予灾区支持。积极推进完成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续保工作。
4.4.1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4.4.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5.1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协调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通信、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4.5.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4.5.3县广播电视局,协助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开展地震应急宣传,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4.5.4县发展和改革局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5.5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1宣传、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法律知识“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6.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业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4.7.1县、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保障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和预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4.7.2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定期)组织检查。
4.8.1县地震局,应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组织震情会商、震情跟踪监视及地震趋势判定,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
4.8.2县内及邻近地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8.3县地震局负责组织震情速报和快速评估,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州地震局。
4.8.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州级有关部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县减灾委视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救灾应急响应级别详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州减灾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职能职责,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1)当启动Ⅰ或Ⅱ级应急响应,在震中或灾情最严重乡镇设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的总指挥牵头,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其它乡镇视情况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副县级以上领导实行划片分组包干制,组成工作组立即分头赶赴现场成立XX乡镇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视情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配,按指令到相应乡镇现场指挥部具体开展救援工作。
(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抗震救灾增援力量,县人武部视灾情情况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做好兵力需求对接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1)当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在震中或灾情最严重乡镇设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的总指挥牵头,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其它乡镇视情况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副县级以上领导实行划片分组包干制,组成工作组立即分头赶赴现场成立XX乡镇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响应,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视情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
(2)当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抗震救灾增援力量对接工作。县人武部视灾情情况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报到备案,按指令到相应乡镇现场指挥部具体开展救援工作。
(1)当启动Ⅳ应急响应时,在震中或灾情最严重乡镇设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由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牵头,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地震应急工作副县长带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部署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需要指导和支援抗震救灾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5)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民兵、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
县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牵头召开地震趋势研判会商会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监测及研判会商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统计、核查上报工作,及时向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抗震救灾信息,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救灾物资及救灾力量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县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等基础数据,以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相关工作的联系和综合协调。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对口协调县外抢险救援力量。
(3)灾情核查与统计
灾情核查统计组负责对灾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灾情信息进行核查与统计,将灾情统计信息及时报县减灾委,由县减灾委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4)人员搜救
抢险救援组在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局调配下,开展灾区具体搜救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灾物资运输、发放工作和秩序管控工作;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排险、排危工作。
(5)医疗卫生与卫生防疫
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转送救治伤员,协调县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6)人员安置与救助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发放和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负责做好救灾粮食的筹措、管理、发放工作,保障灾区粮食供应;配合县交通运输局保证应急物资及救灾粮食的优先运输。
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和装备;负责应急救援数据库建立及更新,动态掌握救援队伍和装备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加强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震后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牵头开展震后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对接机制,牵头震后抢险救援工作,承担震后救援队伍和军队力量等救援力量部署与对接工作。
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募捐筹资、物资接收管理,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国内、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协助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赶赴灾区救援。
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管理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做好地震灾区学校建筑物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救灾需求。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对商贸企业、市场损毁情况进行核实;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分配、转运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和城镇居民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7)遇难者善后处置
县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发放遇难者家属慰问金;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遗体DNA鉴定工作。
(8)交通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公路、水路救灾应急通道,组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维护,加强危险区域、重点区域管控并恰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安排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组织协调国防交通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为支援漾濞部队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服务;负责民用运力的动员及救援交通战备物资的储备更新;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运力征用、调用的补助补偿。
大理公路局漾濞分局: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救灾通道畅通。
县交警大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救援力量、灾区伤员、救灾物资运送车辆通行。
(9)应急通信
大理漾濞供电局、中国电信漾濞分公司、中国移动漾濞分公司、中国联通漾濞办事点、中国铁塔公司漾濞分公司:负责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统一调集县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10)电力保障
大理漾濞供电局: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11)供水供气设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乡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2)灾害监测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组织震情会商、震情跟踪监视及地震趋势判定,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组织震情速报和快速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领域的地震影响情况进行检查排查,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落实防控措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油(气)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检查、监测及火灾防控和处置。
县水务局:加强对水库、大坝等重要水利设施的检查监控,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物品和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管;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调拨和供应,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县文化和旅游局:加强对旅游景点、景区、重要文化活动场所震灾情况的检查排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及时采取防范管控措施。
(13)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灾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4)社会动员
团县委、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下,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15)涉外事务
县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领事条约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国(境)外来漾濞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国(境)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漾濞手续事宜,对口处理国际社会援助事宜;负责对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境)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16)新闻宣传
县广播电视局:协助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开展地震应急宣传,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17)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州级相关部门,参与地震灾害经济损失评估、震害调查与烈度评定。
(18)督查监察
县政府督查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等情况、国家公职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纪律作风情况。
县纪委监委:受理灾区群众的投诉、举报,对抗震救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督查督查。
(19)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20)恢复生产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乡镇抢险救灾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及时收集掌握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震情和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同时提出需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援;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和灾区政府的请求,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援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派出工作组、专家、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拨调运抗震救援物资装备,协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适时召开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和表彰大会。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物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配合州直相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县级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邻区地震是指在漾濞县周边县市发生并且波及漾濞县的地震事件。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后,县地震局要根据震情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漾濞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3.0-3.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县邻区4.0-4.9级地震且我县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的地震事件。
(1)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县地震局和县人民政府负责。有感地震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迅速收集震情、社情、受影响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县人民政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县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地震谣言、误传事件报告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地震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澄清事实,平息谣言工作。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6〕10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报本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属地县级应急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漾濞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机构 名称 |
组 成 |
工作职责 |
|
一、抗震救灾指挥部 |
总 指 挥 |
县委书记 |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安排部署、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2.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上级部门和县级部门及乡镇之间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事宜。 4.视情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扩大会议,听取震情、灾情分析,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5.派遣专业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政府办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
|||
指 挥 长 |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
|||
副指挥长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地震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县森林消防中队中队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县人民武装部长 |
||
二、指挥部设立原则 |
I、II级响应时 |
设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的总指挥牵头,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其它乡镇视情况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副县级以上领导实行划片分组包干制,组成工作组立即分头赶赴现场成立XX乡镇现场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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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级响应时 |
设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的总指挥牵头,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其它乡镇视情况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副县级以上领导实行划片分组包干制,组成工作组立即分头赶赴现场成立XX乡镇现场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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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级响应时 |
设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由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牵头,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地震应急工作副县长带队,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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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指挥部 (下设17个工作组) |
1.综合协调组 |
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武部 |
1.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 2.负责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 3.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信息汇总、情况通报,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总指挥部会议筹备等。 4.记录中央工作组及省、州指挥部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 5.指导其他工作组抓好指挥部工作部署的传达落实,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等。 6.协调组织全县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抗震救灾需求,开展支援与保障。 7.县人武部负责县人民政府与驻漾部队、武警部队及前来我县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8.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
参加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县人武部等。 |
|||
2.抢险救援组 |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负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全力搜救转移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承担排危除险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对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输、投送和发放等工作。 4.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
|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县人武部等。 |
|||
3.群众生活保障组 |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负责启用避难场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开展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负责临时安置点选址,搭建过渡安置房。对临时安置点场地提出安全选址意见,对长久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设立定点热食供应点。 4.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服务平台,指导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管理工作。 |
|
参加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 |
|||
4.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 |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救治、转运伤病员。 2.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做好水源保护和消毒,开展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安全监测检测等。 3.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 |
|
参加单位:进入灾区的医疗卫生队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 |
|||
5.综合保通组 |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2.组织抢通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并做好应急通行保障。 3.组织力量抢通、保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设施。 4.有序疏散灾区游客。 |
|
参加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广电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供电局、中国移动漾濞分公司、中国电信漾濞分公司、大理公路局漾濞分局、县人武部等。 |
|||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组织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查明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开展应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和排危处置等有关工作。 2.加强河湖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3.做好灾区排危除险、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4.对水库、化工厂、油气管道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5.提供震后河流、堰塞湖等水文应急监测信息。 |
|
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气象局、漾濞县消防救援大队、漾濞县森林消防中队、县人武部等救灾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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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安全组 |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承担灾区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防范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 2.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对集中安置点实行社区化管理,做好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与维护工作。 3.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4. 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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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司法局、县人武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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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善后处置组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2.发放遇难者家属抚慰金。 3.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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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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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
牵头单位:县地震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进行地震震情速报和快速预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2.开展震情研判和监视,协助开展地震流动监测。 3.协助省级、州级单位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震害调查与烈度评定。 4.提供震后救灾特别气象服务。 5.开展灾情核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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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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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
牵头单位:县政府新闻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 |
1.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协调、管理媒体队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新闻报道。 3.做好舆情监测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 4.开展地震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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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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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恢复生产生活组 |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收集相关资料,为组织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工作做准备。 2.协调救灾物资储备库、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3.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耕地、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 4.在开展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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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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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后勤保障组 |
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1.协助开展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 2.为指挥部提供饮食、居住、通信(网络)、车辆、卫生、办公场所及设施等后勤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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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灾情核查统计组 |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
1.按规定做好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灾情信息的核查与统计。 2.将灾情统计信息及时报县减灾委,由县减灾委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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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地震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统计局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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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急资金筹措组 |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
1.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2.配合群众生活保障组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分配、转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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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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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捐赠与社会动员组 |
牵头单位:县红十字会 |
1.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组织处理相关事务。 2.组织志愿者队伍参加各项救灾救援工作。 3.做好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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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红十字会、团县委、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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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涉外事务协调组 |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外事办) |
1.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行动事宜。 2.组织处理涉外事务(外籍旅客及离境事宜)。 3.组织处理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 4.配合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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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红十字会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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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督查监察组 |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 |
1.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查。 2.督促检查灾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议的情况。 3.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权益的行为发生。 4.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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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审计局、县委督查室、县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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