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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漾濞县市场监管局

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3日
  • 来源: 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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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及大理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州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理州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抽查工作指引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示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监管领域,上述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对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领域,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注重内部业务条线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州局建立信用监督管理科牵头抓总、其他相关业务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州局各业务科室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对应本科室职能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及对县市局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县市局要按照州局的要求,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双随机模块(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抽查计划制定、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抽查结果录入及公示、数据存档等抽查检查工作环节,均应在一体化平台操作实施,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 州、县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编制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工作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第九条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无须单独建立市场主体库。对非市场主体进行抽查时,在方案制定环节导入监管对象名单。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全州市场监管部门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州、县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录入本级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做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州局各业务科室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上级工作安排及监管工作需求,提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州局信用监管科负责汇总各科室抽查计划,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合并安排,形成州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省局备案。

各县市局按照州局工作要求,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分别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州局备案。

州、县市两级抽查工作计划分别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第十二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包括抽查计划名称、组织实施单位、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时限、实施检查层级等信息,其中抽查比例应不低于上级部门要求。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守信市场主体和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对失信市场主体和高风险检查对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提高抽查比例。

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临时抽查检查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一体化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抽查的业务科(股)室应根据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对应的抽查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具体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程序等。

第十六条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市场主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七条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实地核查方式开展抽查的,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拒绝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九条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非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做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检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州局各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必要时可对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列条款,上级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部门未做具体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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