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漾濞县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按如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三)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收养人应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申请书:由收养人书写,应包含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内容: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状况、婚姻状况、经济能力(家庭年收入)、对待被收养人(子女)的态度、收养子女的目的。
(二)当事人户口册、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乡、县二级)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证明和是否同意收养意见。
(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除了提交上述证件和证明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附上接警人签名及警号(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捡拾弃婴或弃儿,首先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做报案登记)。
(七)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卫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具有特殊困难证明。
(八)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送养人还应提交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九)送养子女的还应提交送养协议书。
(十)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十一)收养人(夫妇)、被收养人正规照各一张(小一寸),收养人(夫妇)和被收养人合影照一张(小二寸)。
三、收养登记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一)办理地址:苍山西镇苍山中路71号。
(二)咨询电话:0872—7524766。
四、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要亲自到场办理。
五、收养登记的办理,应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所在地民政局和捡拾地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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