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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06812636/2023-00047
  • 发布机构: 漾濞县应急管理局

大理州漾濞县“1.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 来源: 漾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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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16时43分,在大理州漾濞县境内G215马宁线3408公里500米处,发生一起死亡一人,两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漾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王某某,女,持“C2”类机动车驾驶证,系云L****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该事故中死亡。

当事人茶某某,男,持“B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系云L****1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该事故中无伤害。

当事人任某某,女,系云L****7号小型轿车副驾驶座乘车人,在该事故中受伤。

当事人李某某,男,系云L****7号小型轿车后排座乘车人,在该事故中受伤。

2、车辆情况

肇事甲车为:云L****7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王某某,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雪佛兰牌,核定载人数: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人数3人,该车所购买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04月18日。

肇事乙车为:云L***1号中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梅某某,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核定载人数;3人,发生事故时实载人数2人,该车所购买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险期间:2022年05月21日至2023年05月20日。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漾濞县顺濞乡G215马宁线3408公里50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平坡镇,西至云龙县,属高架桥路段,路面全宽为7.2米,道路中心分道线为单实线,道路两侧为水泥板护栏高为1.1米,路肩宽为0.8米,一般弯道,该路段限速60Km/h,弯道半径约等于333.4。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1月09日,王某某驾驶云L***7号小型轿车载李某某、任某某沿马宁线(G215国道)由平坡镇往云龙方向行驶,16时43分,车辆行驶至马鬃山-宁洱(马宁线)3408公里500米处超越前方车辆时车时与对向由茶某某驾驶的云L****1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驾驶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李某某、任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漾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委托书:证实了漾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4.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5.“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7号小型轿车车辆安全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4、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6.“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1号中型自卸货车车辆安全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4、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7.“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7号小型轿车车辆速度鉴定,鉴定意见为:云L****7号车碰撞时的车速约为56Km/h。”8.“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1号中型自卸货车车辆速度鉴定,鉴定意见为:云L****1号车出现制动印时的车速约为58Km/h。”9.“委托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所检抗凝管样品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10.“委托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尸体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某某死亡原因符合2023年01月09日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胸部损伤导致死亡。”11.“委托云南晨帆司法鉴定所对任某某(目前)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任某某2023年01月09日交通事故所致的目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II)级。”12.“委托云南晨帆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目前)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某2023年01月09日交通事故所致的目前损伤程度,为重伤二(II)级。”13.其它查询资料及视频资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超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五)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超车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其以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茶某某在该事故中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任某某、当事人李某某在该事故中属于乘车人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茶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任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货运源头企业要切实落实治超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治超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明确过磅员、门卫、安全生产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用制度管人,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执法人员监管;道路运输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有效性,不能把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二)切实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议公路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生命安防工程建设,定期组织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虽然符合技术标准,但又事故多发的路段,积极研究整治措施,切实提高道路的安全通行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落实各部门治超工作责任。为确保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的相关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合作,积极研究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治超工作,并及时推广在治超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交警部门要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超限超载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

(四)切实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和宣传。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参与者的安全警示教育力度和超限超载造成的危害性,不断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广泛宣传极端气候的行车技巧和避险自救互救常识,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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