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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94576647B/2023-00059
  • 发布机构: 漾濞县文旅局

漾濞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 来源: 漾濞县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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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序号 主管部门 主项 子项 办理项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是否
涉企
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技术性
服务事项
名称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审批结果类型 法定审批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162 县文化和旅游局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 县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3.
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资格型 证照 20 5
163 县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审批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优化审批服务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资格型 批文 3 3
164 县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 县文化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优化审批服务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
取消消防、环保等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3.
全面放开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
4.
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3个工作日
条件型 证照 20 13
165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优化审批服务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其他型 批文 20 8
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优化审批服务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其他型 批文 20 8
166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7
优化审批服务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15 8
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8
优化审批服务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15 8
167 县文化和旅游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县人民政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州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优化审批管理。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 条件型 批文 20 8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县人民政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州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优化审批管理。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 条件型 批文 20 8
168 县文化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优化审批管理。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 条件型 批文 20 8
169 县文化和旅游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县人民政府(有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州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20 8
170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20 12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20 12
171 县文化和旅游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20 8
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20 8
172 县文化和旅游局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依据
(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优化审批服务。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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