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2022-2031)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我县全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23〕17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9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积极性的原则,在水权定额清晰、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基本配套完善,且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实施了节水灌溉项目地区的用水户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水主体,主要指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灌区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水主体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用水定额和水价标准是精准补贴的基础。用水定额是指由县水务局依法核定或颁发用水户水权证书载明的每亩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县水务局应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主体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来源除通过本级财政安排外,还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水权转让收入等。
第八条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定额内用水量和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
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奖补资金运行情况,若资金充裕拟对在用水定额内的用水量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补助0.04元/m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元/亩,切实减轻农户农业用水负担,由管水主体确定补贴对象和核算补贴资金造册登记,并在村组或项目区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乡镇和有效灌溉面积实施部门共同审核后,上报县水务局审定,县水务局审核存在问题的,应将问题反馈管水主体,重新调整公示后报县水务局审定,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98号),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实行总量控制、水权管理、水权累进加价制度。水权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标准累进加价制度。水产品养殖用水不收取超定额水费,只有农田灌溉用水有结余,才可取水用于水产品养殖,优先满足农田灌溉用水。
第十条 激励用水户对节约的定额内水量进行水权交易。用水户与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在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后交易。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户定额内剩余的水权水量,由工程管理单位在国有工程水价(干渠水价)基础上按比例以“加价回购”的方式对用水户进行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方式和标准:
奖励对象:未使用完核定水权总量的用水户。
奖励方式:对用水户核定水权总量内未使用的水量,按节约比例在国有工程水价(干渠水价)基础上加价回购。
奖励标准:节约10%(含)以内,加价0.02元/m³进行回购;节约10%至20%(含)以内加价0.03元/m³进行回购;节约20%以上,加价0.04元/m³进行回购(最终奖补资金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结余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未使用完核定水权总量的用水户可在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前向管水主体申报节水奖励。由管水主体确定奖补对象和核算奖补资金造册登记,并在村组或项目区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乡镇和有效灌溉面积实施部门共同审核后,上报县水务局审定,县水务局审核存在问题的,应将问题反馈管水主体,重新调整公示后报县水务局审定,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灌溉区管理单位及田间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资金的,5年内不得申请,已获得节水奖励的,收回节水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因种植面积减缩、弃耕、撂荒耕地和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余的水量不属于奖励范围;超定额用水的用户节约的水量不属于奖励范围;用水户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未缴清年度水费的不予奖补。
第十五条 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推广使用先进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对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
第十六条 奖补方案拟定。管水主体依据县级制定的奖补实施细则和上年所管工程各用水主体的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灌溉耕地面积和水费收缴情况拟定奖补方案。
第十七条 奖补方案公示。管水主体将奖补方案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向用水主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奖补方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水务局审核确定。县水务局审核存在问题的,应将问题反馈管水主体,重新调整公示后报县级水务局审定,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兑付。县财政局依据县水务局最终认定的奖补方案,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直接从县水务局零余额账户补贴到应奖补用水主体,奖补对象为用水农户的,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向应奖补农户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是奖补资金筹集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中央、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和《云南省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财农〔2022〕245号)相关规定,并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县水务局负责同级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管水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县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水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发改、水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漾政办发〔2017〕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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