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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06812636/2024-00003
  • 发布机构: 漾濞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全县进入2024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的通告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9日
  • 来源: 漾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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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漾濞县进入2024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漾濞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时间:从202431日起至531日结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儿童玩火等非生产性用火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从事烧蔗地、烧田埂、烧地埂、炼山造林、毁林开垦、烧灰积肥、烧山放牧、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其他一切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苍山等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各乡镇按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设立或增设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卡点),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在林区、草原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计划烧除。

五、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各乡镇、林草部门要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实行封山管理并对外发布公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六、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国有林场、涉林草景区、驻林草区单位、林草区公路管理单位、林草区电网管理单位、林草区施工单位、林草区村(居)委会、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林草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区(经营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对不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草权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七、严禁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无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九、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十一、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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