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龙潭乡人民政府、顺濞镇人民政府、苍山西镇人民政府、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乡村振兴局:
根据漾濞彝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漾濞彝族自治县202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对2024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进行安排分配,现将分配资金下达给你们,支出列“21305-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项级”科目根据具体实施项目确定)。现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
各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大理州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21〕117号)文件要求执行,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加快资金支出。持续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二、做好项目资金公告公示
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三、加强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衔接资金项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的通知》(云财农〔2023〕191号)文件要求执行,对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设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分项目绩效自评表、绩效自评报告报到县财政局农业农村股和绩效管理股。衔接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绩效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台账资料。
附件:1.漾濞县2024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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