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漾濞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漾政发〔2024〕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和部署,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规定》)、《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大政发〔2021〕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就加强全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第三部分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第四部门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相关要求。
从编制或调整涉及全县重大规划类、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类、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类、重大政策措施类、政府制定、调整价格类、限制性措施类、其他重大事项、排除事项等项内容明确纳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及标准,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动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
在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单位(县司法局)根据决策事项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自行开展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1.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组织专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容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后,参与论证的专家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专业性、技术性负责。
3.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为风险评估责任主体,风险评估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评估第一责任人。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未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或风险评估认为不满足合法合规性规定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决策。
4.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提请政府讨论决定前,应由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内设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再由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5.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并根据会议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能满足合法合规性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6.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跟踪实施效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决策实施情况。县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置并报告。
三、相关要求
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要求。
(一)全面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全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强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意识。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法,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凡列入漾濞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的事项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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