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学校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深化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教育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教发〔2020〕99 号)《大理州州级基础教育学校校长选聘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22〕43号)和中央、省州开展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试点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漾濞县基础教育学校校长选聘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含选聘与任用、管理使用和激励两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选聘与任用
1.适用范围。《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各级公办基础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
2.选聘程序和方法。基础教育学校校长选聘采取学校内部推荐、外部选派方式进行。因工作需要,可采取竞(聘)争上岗、公开选拔(聘)等的方式产生人选。由县委组织部或县教育体育党工委按干管权限和组织程序,在已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中选聘、任用基础教育学校校长。
(二)管理使用和激励
1.实行试用期和任期制。新任校长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按干管权限接受县委组织部或县教育体育局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是否正式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任(聘)用,试用期计入校长任期;考核不合格者免去或解除试用期职务。校长每届任期一般为3至6年。校长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2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任期内校长一般不作调整。
2.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制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由县教育体育局或乡镇中心学校管理和考核。
3.实施校长职级奖励制度。基础教育学校各职级在岗正职校长享受相应的差别化职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书记职级奖励按照《漾濞县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4.实行校长职级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任期内1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者连续2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撤销其职级并解聘现任职务。在校长职级申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6年内不得再次进行职级申报。已认定校长职级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校长职级,已聘任职务的解聘现任职务。建立诫勉降职制度,基础教育学校校长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由县教育体育局进行诫勉谈话。涉及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给予职级降级或退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校长辞职需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中心校或县教育体育局按干管权限和组织程序报批。
5.强化校长任期交流。校长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12年的,原则上进行任职交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经任(聘)用机关批准,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具备任职资格的校长可以跨学段交流。对已达到交流轮岗条件但不服从组织安排交流轮岗的,免去现任职务、撤销职级、逆向调动。
6.完善校长监督管理。实行任职回避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
(该办法由漾濞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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