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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6071723Y/2024-00045
  • 发布机构: 漾濞县市场监管局

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漾濞怡佳理疗保健馆开展行政约谈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9日
  • 来源: 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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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执法人员对漾濞怡佳理疗保健馆进行执法检查

下图:漾濞先市场监管局对漾濞怡佳理疗保健馆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消除中老年人员聚集风险隐患,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近期对漾濞怡佳理疗保健馆(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行政约谈:一、被约谈人应当亮证亮照经营,严禁销售质量、计量不合格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产品必须建立索票索证进货台账制度。进货台账包括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内容,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二、被约谈人必须建立商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包括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数量、购货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做到侵权责任可追溯,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三、被约谈人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四、被约谈人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五、被约谈人严禁从事非法传销、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经营活动,并接受配合公安、市监、卫健、消防等行业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六、若被约谈人拒不执行上述约谈要求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若被约谈人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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