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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15521/2024-0015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漾濞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 发文字号: 〔 2024〕
  • 主题词: 污染防治 政策解读
  • 体裁: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部门职责清单》政策解读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4日
  • 来源: 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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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噪声污染、大气污染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影响日益严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法治力量防治噪声污染、大气污染,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维护人民的身心健康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后,因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地方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42条:“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印发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第35条:“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三、主要内容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结合我实际,对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公安局、局、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职责进行明确。

条款职责分工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部门

1.特殊活动噪声

第三十三条:由特殊活动主办部门牵头,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生态环境、住交、公安、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特殊时期监管。

2.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

第四十三条:由县住建局监管。

3.交通基础设施噪声、交通运输工具噪声

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由交通运输局监管。

4.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活动噪声

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公安局监管。

5.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噪声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由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监管。

6.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建筑物装修噪声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由住建局监管。

7.超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未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噪声

第七十七条:在县城建城区规划区域内,由县住建局监管。在县城建城区规划区域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

8.工程建设未按规定防治噪声

第七十八条:在县城建城区规划区域内,由县住建局监管。在县城建城区规划区域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

9.特种设备噪声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噪声由市管局监管,其他情况由住建局监管。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部门

1.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经营露天烧烤食品、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污染

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在县城建城区规划区域内,由县住建局监管。在县城建城区规划区域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

2.餐饮服务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在县城建城区规划区域内,由县住建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和县市管局配合监管。在县城建城区规划区域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

3.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由住建局监管。

4.在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县城建城区规划区域内,由县农业农村局监管。在县城建城区规划区域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

5.在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一百一十九条:由公安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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