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漾濞彝族自治县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关系及市场主体登记在漾濞县的集群经营主体及托管机构,本办法由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依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开发布后30天起实施,试行3年。
《管理办法》于2024年12月中旬启动编制工作,完成初稿之后,2024年12月30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等22个部门及9个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修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希望各界人士、经营者和有关单位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意见征求期限: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2月14日
联系电话:0872-7524505
传真:0872-3076309
电子邮箱:xkg7524505@163.com
修改意见可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至我局,我局将认真采纳,共同完善《漾濞彝族自治县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漾濞彝族自治县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漾濞彝族自治县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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