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56071723Y/2025-00006
  • 发布机构: 漾濞县市场监管局

漾濞县魏丽、周荣军蔬菜销售点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监控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5日
  • 来源: 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2024年11月1日云南大理漾濞省转移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对漾濞周荣军蔬菜销售点、漾濞魏丽蔬菜销售点销售的辣椒、周荣军蔬菜销售点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辣椒中啶虫脒检出结果0.34mg/kg,芹菜中毒死蜱0.20mg/kg,判定结果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控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11日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云南大理漾濞省转移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对漾濞魏丽蔬菜销售点销售的辣椒、漾濞周荣军蔬菜销售点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魏丽蔬菜销售点辣椒基数为6公斤,周荣军蔬菜食荚豌豆基数为6公斤

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21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1121日向漾濞周荣军蔬菜销售点、漾濞魏丽蔬菜销售点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两家蔬菜销售点分别购进6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核查处置情况:

漾濞周荣军蔬菜销售点、漾濞魏丽蔬菜销售点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1、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提升经营水平,增强了食品安全意识;2、加强了索证索票的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加强了责任心,严格把控进货渠道。

漾濞周荣军蔬菜销售点、漾濞魏丽蔬菜销售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荚豌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查清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4年1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