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就报送审查的《漾濞彝族自治县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结合漾濞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38条: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托管机构登记、集群经营主体登记、托管机构与集群经营主体义务、监督管理、行业自律、附则七个方面。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集群注册、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住所托管服务的定义。
第二章是托管机构登记。对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作为集群注册的托管机构、申请成为集群注册托管机构应符合的条件、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须提交的材料及法人、住所等变更事项进行了说明。
第三章是集群企业登记。对集群企业适用对象、如何办理集群企业企业登记、不适用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托管机构住所变更、解除托管关系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是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义务。对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应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对各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第六章是行业自律。鼓励托管企业成立集群注册托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业务规程,并鼓励托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
第七章是附则。
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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