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线索征集长期有效。
二、问题线索征集范围
(一)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二)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
(三)在肉制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储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在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养殖、销售、运输、贮储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兽药的;
(五)在肉制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储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肉制品的;
(六)在肉类及其制品养殖、销售、运输、贮储等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八)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九)伪造或冒用他人品牌、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等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行为;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标识的;
(十)夜市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制售假冒牛羊等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
(十一)其他涉制售假劣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线索征集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虚构事实。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违法行为相关线索的,各受理部门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权益。
(三)为使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请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真实、客观、具体。
四、反映线索渠道及联系方式
(一)电话投诉举报。
漾濞县公安局:0872—7521299
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2-3076315
漾濞县农业农村局:0872-7520237
(二)信函投诉举报。
漾濞县公安局(苍山西镇苍山东路260号),邮编:672500,注明漾濞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收。
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苍山西镇铁柱街西侧49号),邮编:672500
注明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股收。
漾濞县农业农村局(苍山西镇漾江路55号),邮编672500注明漾濞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收。
特此通告
漾濞县公安局
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漾濞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