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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15521/2022-00399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漾濞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24日
  • 发文字号: 〔 2022〕
  • 主题词: 拖拉机 报废 解读
  • 体裁: 通知

《加快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
  • 来源: 漾濞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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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随着《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深入实施,根据农办机【2021】1号文件及大安办【2021】9号文件,漾濞县制定了《加快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二、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州部署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严管严控,持续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已达到报废标准、牌证注销的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建立“政府主导、政策引领、部门配合、群众支持”的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机制。

三、主要内容

1、范围:在我县从事生产作业(含已经公告注销号牌但

未实际拆解报皮及悬挂外籍号牌的变型拖控机)和在我县登记注册而在县外从事生产作业的变型拖拉机。

2.所有变型拖拉机一律停止交易转移或抵押登记。

3.凡使用年限满9年和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变型拖拉机一律予以强制注销报废。

4.凡是强制注销报废的变型拖拉机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驶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凡是强制注销报废的变型拖拉机一律交售农机报废回收企业依法拆解。

6.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必须在报废期满前,将变型拖拉机交售给农机回收企业,同时将牌证交回县农机管理站。

7.现已到达报废标准,但未将变型拖拉机交售给农机报废回收企业拆解和尚未到县农机管理站办理注销登记的,必须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完成。

8.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变型拖拉机按照“新部令”、“新规范”严格规范管理,按期参加年检,到2025年底全部强制报废清零。

重点治理时间:2022年2月至12月。重点治理对象:2021年强制注销及以前注销(非灭失)的变型拖拉机。

四、报废操作程序

(一)变型拖拉机报废申请。符合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

拖拉机所有人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废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二)变型拖拉机回收。由县农业农村局变型拖拉机所有人联系农机报废回收企业,将机具拖到有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拆解场地,回收企业核对拟报废的变型拖拉机具信息,向机具所有人出具《变型拖拉机报废回收证明》。

(三)变型拖拉机拆解。农机报废回收企业确定拆解地点和时间,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对报废拆解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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